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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男员工进入女厕所被开除,法院:解雇合法!理由如下(一)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5日
王XX于2007年7月入职中山崇高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5年12月18日,公司向王XX出具处分通知书,以王XX违反厂规第四条无理取闹进入女厕所为由,对王XX做出开除决定。

2016年1月15日,王XX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5900元及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的代通知金2700元。

仲裁委认为,王耀荣进入女厕所的行为引起女员工的恐慌,偏离了公认的道德规范,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属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行为,驳回了王耀荣的上述请求。(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