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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书面合同不是借名买房的必要条件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0日

书面合同不是借名买房的必要条件。 
       案件:商甲、商乙合同纠纷申诉案 
       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申233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之合意问题,商甲请求之基础系其与商乙就涉案B102号房屋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结合全案证据,依据商甲陈述,双方之间未形成书面合同,系就借名买房事宜达成口头协议,对借名买房问题,商乙予以否认。而从现有证据分析,1997年7月11日,商乙作为委托人向受托人商甲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明确具体,均指向代签购买都市芳园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办理买房有关事宜。从后续的履行情况分析,商甲作为受托人代商乙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并履行了委托书中的相关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购买涉案房屋之合意,二审法院据此作出如上认定,本院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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