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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调整对“严重不良行为”的定义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2日

调整对“严重不良行为”的定义

        严重不良行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二是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因此,界定“严重不良行为”时,不应当描述为“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因为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达到严重程度,基本上已经构成犯罪,大量治安违法行为并不是严重危害的行为。因此,建议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衔接,不应再采取列举的方式,防止挂一漏万。建议第三十六条修改如下:“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一)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二)违反刑法有关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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