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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谨慎考虑和论证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程序的可行性、可操作性以及专业性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2日

谨慎考虑和论证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程序的可行性、可操作性以及专业性

        二审稿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中央有关文件,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公安、教育行政、政法、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青团、妇联、机关工委、相关法律和心理专家、律师、公益人士组成。其主要功能是研究确定专门学校建设、教学、管理等事宜。可见,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是一个松散型、多部门多人员组成的议事协调机制,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专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需要多部门参与的宏观事项。二审稿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的专门学校入学程序中,均有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这一环节,这会带来大量的日常性工作。由此引发三个后续问题:(1)一个多部门多人员组成的委员会,能否承接这些繁重的日常性的评估工作?是不是意味着,当需要送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前,每次都要召集这些不同部门的人开会评估?这些不同部门的人本身有着平时日常的工作,这种频繁的开会评估是否可行?(2)评估的目的是判断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偏常程度,据此决定是否需要送入专门学校。这是一项专门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具备教育学、心理学的知识和能力,也要有丰富的经验。这些来自不同部门的工作人员通常不具备这些专业知识和能力,如何进行评估?(3)评估的效力是什么,决定机关是否必须依照评估结论作出决定?如果决定机关必须依照评估结论作出决定,那么决定机关的权力就会虚置化,是否就等于由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决定?可见,由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这种日常性、事务性的工作,不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导致送专门学校程序的繁冗、拖沓。对此,建议将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职能定位于研究确定专门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宏观事项,不参与具体程序操作:第四十二条中“可以向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修改为“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四十三条、四十五条中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修改为“经评估”。第四十四条“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适时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和矫治情况进行评估。对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修改为“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适时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和矫治情况进行评估。对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学校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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