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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宅基地确权案件 其他情形(五)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7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涉案宅基地倒塌,之后亦未重建,故房屋产权已经灭失,宅基地已由村集体收回。当事人作为原宅基地使用人的继承人不可能通过继承房屋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行政机关将争议土地确权给村集体所有,于法有据。——(2018)最高法行申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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