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宅基地确权案件 其他情形(七)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7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关于“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的规定,属于行政机关的管理性规定,并非直接判断村民是否失去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没有经过任何程序,直接在确权程序中认定当事人失去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018)最高法行申2353号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