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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案例二:(2018)黔01民终5882号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案例二:(2018)黔01民终5882号

        李某、段某原系夫妻关系。原、被告2014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5年9月16日在贵州省清镇市(以下称清镇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年××月××日,双方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段某于2015年12月9日向李某出具“保证”一份,载明“本人段某向李某保证李某名下所有债务由段某承担,不能找理由推脱,不得因任何理由拖欠李某名下所有债务并且如李某发现段某有不忠行为,或出轨的举动,本人段某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归李某所有,并且赔偿李某三十万元整,此协议于签定当日有效并生效。保证人:段某,日期:2015年12月9日。” 

        李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段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与段某离婚。该判决书查明,在李某诉讼离婚期间,2016年10月23日,段某与其他女性在清镇市“三棵树”酒店开房过夜,存在有违夫妻间相互忠实的行为。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现李某以上述两份判决书均认定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诉请赔偿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段某原系夫妻关系,本应互相忠实,相互尊重,段某在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在酒店开房过夜,虽是在双方感情已出现裂痕李某诉讼离婚期间,也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确给李某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应给付李某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李某主张的30万元赔偿金数额过高,结合双方感情状况以及清镇市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酌情支持2万元。对段某辩称的出具保证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受到李某逼迫书写以及按手印,段某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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