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物业费缴纳:新房未开通用水用电(二)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1日

Q:李某收房之前的物业服务费是否应该交纳?
        应当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对于业主虽未收房,但前期物业服务工作实际已展开的,视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已经生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在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李某未收房前,房屋空置未使用也应当交纳物业费,其不能以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拒付。也就是说,李某主张的侵权损失和物业公司主张的物业费是两个法律关系,互不冲突。不能因为侵权损失胜诉就排除了物业费交纳。 

        但鉴于物业公司没有主张该诉求,故法院未予处理。 
        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