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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债务人提出付款必须以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院作出判决为前提的,可认定对债务进行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1日

债务人提出付款必须以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院作出判决为前提的,可认定对债务进行了确认。

        案例二:永川区源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171号] 

        重庆市高院认为:朱沱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14日向源力公司发出了《关于源力公司要求支付我镇过境公路工程款的复函》,在复函中朱沱镇人民政府表示“按现在的财务制度,我镇暂不支付该工程款。财政支付的先决条件必须有审计局的审计报告,或是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为此,我镇建议你司将有关诉求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如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我镇将按规定办理。”朱沱镇人民政府此回函的内容系对债务的承认,并同意在财政支付的先决条件具备后履行债务。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