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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关于我国内地港澳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与送达
作者:吕琦 律师  时间:2011年11月08日
       本文发表于《西安律师》杂志2011年第2期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港澳台地区居民来内地工作、求学、定居的现象日益增多,我国内地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三地居民登记结婚的比率逐年呈递增之势。然而,涉港澳台婚姻的增多带来的不仅仅是浪漫与爱情,由于风俗习惯、思想观念、经济发展等各种差异而产生的冲突导致涉港澳台离婚案件近年也是大幅攀升。一般涉港澳台离婚案件大多存在着审理周期长,(一般在6个月至2年之间),司法文书送达困难、诉讼成本高昂等特点,如果律师是初次代理此类案件时往往对案件管辖与送达文书总是存在很多困惑。笔者在执业职业期间曾代理过数起涉港澳台离婚案件,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并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现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相关规定以及本人办理此类案件的实践经验就我国内地审理的涉港澳台离婚案件的管辖和文书送达相关法律问题予以探讨。
    一、我国内地涉港澳台离婚案件的管辖
    依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内地涉港澳台离婚诉讼案件应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鉴于其涉外性,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一般不适用简易审理程序而适用普通审理程序;我国内地法院在受理案件时,被告为我国内地居民,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而对于被告在港澳台地区的,则适用“原告居住地”管辖的原则。因此,我国内地涉港澳台离婚案件包括内地居民向我国内地法院起诉与港澳台居民向我国内地法院起诉内地居民两种情形。
    对于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法意见的规定,此类案件应该由原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笔者曾代理过一起内地居民何某起诉台湾居民陈某的离婚案件,何某户籍所在地为延安市宝塔区,但是因其已在西安灞桥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笔者依据法律规定告知何某应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何某还是到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进行核实,延安宝塔区人民法院也告知其管辖法院应该在西安。于是,何某经其经常居住地西安市灞桥区某居委会开具经常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后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予以立案受理。
    如果被告为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在内地起诉离婚,那么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该在被告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起诉。在立案时,人民法院会审查其港澳通行证或是回乡证以及结婚登记证书。如果是委托律师代理此类案件,律师在法院立案时必须提交经过港澳台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经内地公证机关公证过的委托书法院亦认可),这样法院才会予以立案。
    香港居民李某在深圳经商期间与内地居民刘某相识,两人认识不到半年时间在陕西省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一个月,因为双方性格不合,李某离家出走赴日本经商,自此二人再未见面。5年后李某到内地起诉离婚,但是因为刘某当时下落不明,李某予向深圳的基层法院起诉离婚,当地法院以李某无法提供刘某的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的有效证明而不予立案。李某后到西安委托笔者代理此案件,鉴于被告刘某的经常居住地难以确定,笔者根据法律规定,决定到刘某户籍所在地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立案后通过刘某亲属找到刘某并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本案采取合议庭方式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后法院认定二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而判令二人离婚,此案得以了解。
    二、我国内地涉港澳台离婚案件法律文书的送达
     对于双方都在内地居住的离婚案件,司法文书的送达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离婚案件中被告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且未在内地居住那么关于此类案件的法律文书如何进行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做了明文规定:
    1、被告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在香港生活的当事人的司法文书的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安排》中的明确规定了送达主体、送达文书的范围、送达时间以及送达费用,主要内容如下:
    送达主体:送达司法文书应该由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于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之间进行。由此可见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必须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来进行,自己无权直接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民法院。
    送达文书的范围: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授权委托书、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
    送达时间:受委托方接到委托书后,应当及时完成送达,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
    送达费用:委托送达司法文书费用互免。但委托方在委托书中请求以特定送达方式送达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负担。
    2、被告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在澳门生活的当事人司法文书的送达
    2001年8月27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对内地法院与澳门法院进行司法文书的送达的内容以及相关程序和证据的调取进行了详细规定,自此两地法院司法文书送达取证难的问题得到了解决。
    3、被告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司法文书的送达
    对于内地和台湾地区司法文书的送达,针对两岸目前的现状,在2009426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在南京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为落实该协议,2010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规定2011625日起施行。相关内容如下:
    送达原则:应当遵循一个中国原则,遵守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送达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与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直接联络,并在必要时具体办理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
    送达方式:受送达人居住在内地的,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不在内地居住,但送达时在内地的,可以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在内地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但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
    送达时间的特别约定:需要台湾地区协助送达的司法文书中有指定开庭日期等类似期限的,一般应当为协助送达程序预留不少于六个月的时间。
    笔者代理何某诉台湾居民陈某离婚一案,被告陈某当时在我国台湾省台中市生活,陈某本人亦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因为路途遥远,被告经济且不富裕,难以承担高昂的交通费用,作为笔者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向主审法官提出建议要求将开庭传票邮寄送达,该意见被法官采纳,后法院将开庭传票和起诉状均通过邮递方式寄送至台中市的陈某家中,陈某签收后,本人将一份表示同意离婚的答辩状和因为路途遥远不便到庭的申请寄至一审法院。随后一审法院对何某诉陈某离婚一案缺席审理,经合议庭合议,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涉台离婚案件原告第一次起诉法院即判决离婚,且双方再无上诉,笔者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是深感欣慰。
    总之,律师在代理涉港澳台离婚案件之前,应该首先确认案件的管辖并考虑此类案件司法文书的送达问题,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向当事人讲解清楚案件的管辖法院和司法文书的送达周期以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对于被告不在内地居住的离婚案件,应该考虑到案件办理周期的长短以及代理案件的工作强度,以确定收费标准。笔者代理的港商李某诉延安居民刘某的离婚案件,法院管辖地几经周折最后确定在延安宝塔区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审理周期长达2年半,笔者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来回往返两地十几趟,办案期间的艰辛难以言表。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法学专家霍姆斯的这句名言经典的指出了律师行业法律逻辑本身与办案经验之间的关系,笔者以期和律师同仁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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