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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住酒店被劫酒店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作者:吕琦 律师  时间:2012年05月19日

案情介绍:
2007年12月,张某与大华酒店签订协议,由张某承租该酒店一间客房作为办公用房。2009年10月26日上午,张某去上班,在大华酒店门口被一个头戴摩托车头盔男子尾随至酒店内,在张某打开办公室房门时,该男子突然从背后将张某击倒并抢走张某的手机及一万元现金后匆匆逃走。晕倒的张某随后被酒店的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并将张某被送至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经治疗,张某脱离生命危险。此后警方一直未侦破此案。2010年5月张某经西安交通大学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其伤残等级属九级。张某就此事多次与大华酒店交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大华酒店认为自己无过错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张某于2010年6月,将大华酒店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大华酒店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4560元。大华酒店到庭答辩称,酒店每天出入人员很多,自己不可能一一要求登记;张某受伤是由于第三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与自己无任何关系;张某受伤后酒店方及时将张某送至医院抢救已近合理义务;要求人民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应张某要求提取了大华酒店的监控录像,监控录像中显示:张某在进酒店大门时,一戴摩托车头盔的男子尾随张某进入酒店大堂,而酒店的大堂内当日值班的保安看到该男子也未要求该男子登记和查看相关证件,即使在该男子抢劫得手后提着张某的手提包急匆匆的从酒店大堂走出,酒店仍无任何工作人员盘问该男子。于是,人民法院认定酒店作为经营者应对其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日常管理混乱,对张某在其酒店内被劫存在一定过错。在第三人侵权而该第三人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大华酒店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是判决大华酒店赔偿张某的各项经济损失124560的30%,即37368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吕琦律师评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安保义务人是指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与之有密切关系的顾客或活动参加者的人身或财产安全给与必要的照顾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张某与大华酒店签订了租赁合同,而且其长期在大华酒店办公,双方已形成了密切的关系,酒店作为安保义务人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张某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一定义务。而因为酒店安保制度形同虚设,以致使犯罪分子轻易进入酒店抢劫张某并使张某受伤,其存在一定过错,所以应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那么何谓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是指因同一债务,在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主责任人财产不足给付时,由补充责任人基于与主责任人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或因为存在某种与债务相关的过错而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补充责任并非一定是对全部的主责任都承担补充性清偿义务,在不同的情形下,既有可能对所有的债务承担补充性清偿责任,也有可能只在一定限额内承担补充责任。本案中,法院根据大华酒店的过错程度以及本案实际侵权人不能明确的情况下判令大华酒店赔偿张某全部经济损失的30%,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以上为吕琦律师代理的真实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当事人名称皆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