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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贩卖这样的电子烟,刑不刑?
作者:赵丽 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9日

贩卖这样的电子烟,刑不刑?

有一种烟,叫电子烟吞云吐雾,还有果味或许新奇时尚,易被人接受但是......要远离含有这种成分的电子烟,“依托咪酯”。因为,自2023年10月1日起
依托咪酯,正式被列管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电子烟
构成贩卖毒品罪


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3年9月26日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120号)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现公告如下:
  一、 将泰吉利定列入麻醉药品目录。
  二、 将地达西尼、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三、 将莫达非尼由第一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二类精神药品。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依托咪酯是什么?
依托咪酯(俗称“烟粉”),英文为etomidate,分子式为C14H16N2O2。依托咪酯是非巴比妥类静脉麻醉药,是一种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状物质(医疗上主要表现为水剂、乳剂),在医疗上可以作为催眠性静脉麻醉药物,依托咪酯有两种不同剂型药物种类,一类是原料药,另一类是注射剂。


“依托咪酯”电子烟的危害

随着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打击整治力度不断加大,毒品市场出现新变化,毒品价格高、流通难。有不法分子将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粉”、“烟油”当作毒品的替代品进行销售,破坏药品管理秩序,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且吸食后容易导致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危害公共安全。
这种电子烟外观与普通电子烟并不易区分,但犯罪分子在电子烟中添加了合成大麻素、依托咪酯等成分,实际上是一种新型毒品。吸食者通常将其加入电子烟中吸食,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滥用依托咪酯可能引起暂时的肾上腺功能不全而出现水盐失衡、低血压甚至休克死亡。


可能会涉嫌的罪名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刑法》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023年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昆明会议纪要)中“关于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国家规定管制的、没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一般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这意味着,销售含有依托咪酯电子烟的行为可构成贩卖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348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刑法》第142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 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49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50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法〔2023〕108号)《2023年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昆明会议纪要)中“关于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规定,“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予以销售,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的,依法定罪处罚。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员,而向其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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