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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动案件的胜诉关键: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作者:颜紫君 律师  时间:2015年03月14日
劳动案件的胜诉关键: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颜紫君律师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强迫劳动者长时间加班……当这一些列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出现时,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劳动仲裁中的首要问题,就是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如果劳动关系不存在,劳动者则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因此,判别劳动关系的存在相当重要。
以下列举出判别劳动关系的常见问题:
 
问题一:
  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能否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颜紫君律师说法
  只要证据足够充分且用人单位适格,即可以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有效的证据包括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记录等。
 
问题二:
  家庭保姆与雇主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颜紫君律师说法
  家庭保姆与雇主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
雇主不属于我国劳动立法概念中的“用人单位”,因此,家政服务关系也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但雇员依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然,在此种雇佣关系下,雇员无法享有我国《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倾斜的一系列权利。
同理,个体工匠与其学徒和帮工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
 
问题三: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颜紫君律师说法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能认定为“用人单位”的个体经济组织,是雇工在7人以下,不具法人资格但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因此,农村承包经营户不能认定为用人单位。而且,农民职业在我国不被纳入劳动法调整的范畴。
 
问题四:
离退休人员返聘是否能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颜紫君律师说法
若劳动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则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而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问题五: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到其他用人单位就职,能否认定其与新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颜紫君律师说法
  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问题六:
  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能否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颜紫君律师说法
在校学生毕业就业前的“实习”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类似于试用期,可能会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但作为教学实践的“实习”则不能认为为劳动关系。
 
 
法律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