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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如何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作者:颜紫君 律师  时间:2015年03月17日
如何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颜紫君律师
问题一:
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可以减少?
 
【颜紫君律师说法】:
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虽然对公司的债权人来说影响巨大,但是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只是要求比较严格,限制的规定比较多。
 
 
问题二:
1、 什么是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分类?
 
【颜紫君律师说法】:
?  第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简称减资,是指:公司对已经注册的资本依法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削减的法律行为。
    第二、减资可以分为:实质性减资和形式性减资。实质性减资是指: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将一定金额返还给股东,从而也减少了净财产的减资形式,实际上使股东优先于债权人获得了保护;形式性减资是指:只减少注册资本额,注销部分股份,不将公司净资产流出的减资形式,这种减资形式不产生资金的流动,往往是亏损企业的行为,使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净资产水准接近。
 
 
问题三: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程序?
 
【颜紫君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程序如下:
第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进行减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进行;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第二、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第三、通知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四、工商变更登记。应当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资只有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在法律上才予以承认。
 
【法律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