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疑难问题
作者:王成 律师 时间:2010年01月02日
国际劳工组织对非全日制定义为相对于全日制劳动而言,是指工作少于全日制劳动,劳动者可与多个雇主建立劳动合同的一种就业形式。
1、 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0条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对《劳动合同法》第17条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明确规定禁止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约定试用期,更好地维护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权益。2003年5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 非全日制用工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遵循以下原则: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或者周结算,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3、 多重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非全日制劳动与全日制劳动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在于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使得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在运行过程中的问题比全日制劳动关系要复杂。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9条第2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与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