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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毒品犯罪案件中主要证据审查与认定技巧
作者:王成 律师  时间:2011年07月14日
在司法实务中,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形式主要有毒品、毒资、毒品鉴定结论、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作案工具等等几种。
   由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特殊性,毒品自然成为此类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毒品案件的审查首先要从毒品的来源、种类、数量及含量几个方面进行,在法院审判实践中,毒品一般都不随案件材料一起移送,因此,对查获的毒品应拍成照片附卷,并说明毒品的存放地点,这样既符合要求,又可防止将类似的物品误作毒品,还可防止将其他案件中查获的毒品与本案混淆,也可防止有意栽赃陷害。
毒品鉴定结论也是毒品犯罪案件的重要证据,它的主要作用是从科学角度对毒品的物理、化学属性全面进行界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项目:毒品的名称、属性、毒品精、纯度、毒品的重量等。鉴定结果对确定是否构成毒品犯罪以及危害性的大小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破获毒品犯罪案件最佳时机是选择交货过程中,这样可以出现“人赃俱获”的结果。它对认定毒品与行为人的关系有一种“不攻自破”的效果,但是,由于毒品作案人员越来越狡猾,侦查人员还必须“人赃俱获”的抓获经过以书面材料,甚至全程录像的侦破经过记录在案,只有这样,“人赃俱获”的证据才能具有较强的说服力、证明力。抓获经过材料中应体现侦破的时间、地点、抓获的参与人、被抓获人以及抓获的经过、当时的天气条件、查获的毒品、毒资等,特别要注意收集抓获过程中发生的特殊事件,出现的特殊人物,在破获该案件时的意外情况往往是证明被抓获人与该案有直接联系的有力证据,所以,对抓获过程记录要尽可能详细、全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也是认定是否构成毒品犯罪的重要证据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说明法律上要求口供要与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特别是在共同毒品犯罪案件中,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口供即使一致,也不能仅仅依靠他们相互一致的口供就确定构成犯罪,还应当有其他旁证作为佐证,反之,即使几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口供不一致,也不能据此证明口供不能做证明犯罪的证据,因为,在许多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之间往往是单线联系,彼此并不了解,甚至互不认识,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背靠背的交待很可能出现互相不一致的情况,所以,确定毒品犯罪在使用证据上具有特殊性,即获得的证据材料不一定能够达到证明全案人员构成犯罪或者构成何罪的程度,因此,要求参与毒品犯罪的人员中谁的证据材料能够达到证明其构成犯罪的标准,司法机关就先审判谁,至于在该起毒品犯罪案件中即使集团首犯、主犯或者若干参与犯罪的人员尚未发现、抓获、也没有影响该案的审理与判刑。
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人证言主要来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事、邻居、单位领导、亲友等对其基本情况的证言和收缴毒品现场的见证人和缉毒人员对收缴毒品的过程和数量的证明及检举、揭发毒品犯罪的人提供的证言。
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对于毒品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客观记载的一种独立性证据形式,这种证据的最大特点不是直接来源于犯罪分子所为,而是由办案人员对犯罪分子遗留下来的物品、痕迹使用仪器、设备进行录音、录像,或者用文字记录下来。因此,对这种证据审查判断需要十分慎重、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的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到法庭上说明勘验、检查与记录、记载过着以及使用的方法。同时,这些证据要与其他证据做到相互吻合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以上几种证据对认定毒品犯罪往往具有不可缺少的作用。其中,作为物证的毒品与毒品鉴定结论是毒品案件区别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特殊证据,这两种证据体现了毒品案件的特殊性,所以,在司法实务中,对上述两种证据要予以重视,并仔细分析法律规定的“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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