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最新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王成 律师 时间:2012年02月29日
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 王成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王成律师解读:从我国的刑事立法看,1997年刑法规定的7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罪名,有的尚没有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有的虽然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但随着犯罪情况的变化,已经不适应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现实需要,该解释在严格遵循我国刑法的规定,切实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需要出发,结合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实际情况和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全面、综合、认真的研究后制定出来的。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王成律师解读:该条相对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该条把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标准中的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降低到5万元以上。并且明确了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中规定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几种情形。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成律师解读:该条相对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该条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立案标准中的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降低到5万元以上,并对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数额较大”及“数额巨大”作了明确规定。
第三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王成律师解读:该条相对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该条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立案标准的非法经营数额从20万元以上降低到5万元以上,并详细规定了“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的几种情形。
第四条 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王成律师解读:我国刑法第216条主要是关于侵犯他人专利权罪的犯罪及其刑罚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条主要明确了我国刑法216条中所谓“情节严重“的情形:(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王成律师解读:与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比较,该司法解释把侵犯著作权罪的起刑标准非法经营额从20万元降到了5万元,违法所得数额从5万元降到了3万元,并明确了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及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几种情形。
第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王成律师解读:我国刑法第218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条明确规定了“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金额为十万以上。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成律师解读:我国刑法第219规定的是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及其刑罚的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对刑法第219条所规定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规定金额为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对对刑法第219条所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规定金额为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第八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王成律师解读:我国刑法第213条主要是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及其刑罚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明确了该条所指的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使司法机关在办理上述案件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九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王成律师解读:我国刑法第214条主要是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及其刑罚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指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并对所谓的“明知”进一步划分了三种情形和兜底条款。
第十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王成律师解读:该条主要明确了我国刑法第216条中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四种行为,使该条规定在司法实务中更具有操作性。
第十一条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王成律师解读:该条主要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几种行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包括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该条明确规定,对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王成律师解读:如何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非法经营数额”这也在司法实务中很难把握的问题,需要急需解决的问题,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按照被侵权产品的价格计算还是按照侵权产品的价格计算。该条综合考虑了司法实践的需要,规定对“非法经营数额”按照三种情况计算: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的价值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王成律师解读:该条主要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否数罪并罚的问题,若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同时销售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则只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否则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
第十四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王成律师解读:该条主要规定侵犯著作权犯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否数罪并罚的问题,对于侵犯著作权罪同时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犯罪的,构成一罪侵犯著作权犯罪,若销售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罪的构成数罪并罚。
第十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王成律师解读:该条将单位犯罪定罪的数额标准也作了调整,由原来是个人犯罪标准的5倍降低为3倍;该条对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规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犯罪按照个人犯罪的三倍标准执行;之所以这样规定,考虑到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处罚有所区别,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在实施犯罪的形式与规模、参与人员的数量和资金投入、违法所得的占有与其分配等方面,若实行同一的处罚标准,可能造成不平衡,因此,把单位犯罪的定罪调整到个人犯罪3倍以后,在适用法律,一般不会产生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轻于个人犯罪。
第十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王成律师解读:该条主要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该条规定的这些单位或者个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但是行为人对他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是明知的,并且在主观上有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共同故意,客观上提供了帮助犯罪而为其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或者代理进出口的的行为,因此该条将其认定为共犯。
第十七条 以前发布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后不再适用。
王成律师解读:该司法解释由2004年12月21日正式实施,本解释与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抵触的规定,以该解释为准。凡是在该司法解释颁布前查处的案件,如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应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凡达到最低认定标准,都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行为发生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应依照行为发生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