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毒品案件的证据形式主要有毒品、制毒原料、毒品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抓获犯罪嫌疑人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察检查笔录、作案工具等几种。
由于毒品案件本身的特殊性,毒品自然成为此类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对毒品的审查判断首先主要从毒品的来源、种类、数量及其含量等几个方面进行。在审判实务中,所涉及的毒品一般不会随案件移送法院,这就需要对查封的毒品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固定,制作照片附到案卷中,刑事律师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制作的证据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是否与毒品原物相符合,核查是否系两人以上制作、是否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其毒品存放何处的文字说明,毒品的照片、录像不能反映毒品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防止将其他的物品误作为毒品,另外不能将其他案件中查封的毒品与该案的毒品相混淆。
毒品鉴定的结论也是认定毒品案件的一项重要的证据,其作用主要从科学角度对毒品的各种属性进行分析、界定并得出结论。鉴定结论主要包括的内容:毒品的化学名称、所属类别、毒品的纯度、精度、毒品的重量、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姓名等等。鉴定结论对确定是否属于毒品及其构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具有积极的意义,这对刑事律师办理毒品刑事案件尤为值得注意,特别对鉴定结论的毒品样品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其有关规定,检材是否符合充足、可靠、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鉴定结论是否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鉴定结论与检验笔录及其照片是否有矛盾,鉴定结论是否明确等需要一一逐项审查,如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刑事律师可申请鉴定人出庭,也可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也是认定是否构成毒品犯罪的重要证据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没有其他佐证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这说明法律上要求口供要与其他证据相互认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尤其对于共同毒品犯罪案件中,即使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口供相互一致,也不难仅仅依靠他们一致的口供来确定构成毒品犯罪,还应有其他证据作为佐证。另外,即便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不一致,也不难据此证明口供不能用做证明犯罪的证据,因为,在毒品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之间经常都是单线联络,彼此之间并不认识,在这种情形之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口供很可能会出现相互不一致的情况。因此,确定毒品犯罪在使用证据上具有特殊性,即获得的证据材料不一定能够达到证明全案人员构成犯罪或者构成何种犯罪的程度,因此,要求参与毒品犯罪的人员中谁的证据材料能够达到证明其构成犯罪的标准,司法机关就先审判谁,至于在该件毒品犯罪案件中即使犯罪集团的首犯、主犯或者参与的从犯尚未抓获,也不影响该案件的审判,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刑事律师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与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得情形。
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人证言主要来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事、邻居、单位领导、亲属朋友等人员对其基本情况的证言和收缴毒品现场的见证人员提供的证言;还有缉毒民警对收缴毒品的过程和毒品数量的证明及其检举。“特情”提供的“线索”直接视为证人证言,即使因诉讼需要公开,也需要经过特殊处理,进行转化,使其在不暴露的前提下转化为公开证据,对于此类证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证人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与案件当事人、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证人的取得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证人证言之间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相互认证,有无矛盾,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等。
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对与毒品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客观记载的一种独立性证据形式。这种证据的最大的特点就是证据不是直接来源于犯罪分子所为,而是由办案人员对犯罪分子遗留下来的物品、痕迹使用仪器、设备进行录音、录像,或者用文字记录下来,因此,对这种证据的审查判断需要十分慎重,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的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到法庭上说明勘验、检查与记录、记载过程中以及使用的方法,对于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注意审查勘验、检查笔录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内容是否全面、详细、准确、规范,记载的内容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能否印证,有无矛盾,只有这些证据要与其他证据做到相互吻合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以上几类证据对于认定毒品犯罪案件往往具有不可缺少的作用,其中,作为物证的毒品与毒品鉴定结论是毒品案件区别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特殊证据,体现了毒品犯罪的特殊性,需要刑事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值得注意。
作者单位: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