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同居关系纠纷若干疑难问题律师解析
作者:王成 律师 时间:2013年06月17日
近年来,我国未婚男女同居的现象日渐增多,随之带来的同居导致的财产争议及子女抚养纠纷亦越来越普遍;作为一名婚姻家庭律师,对于出现的此类纠纷亦应该引起重视,我国最早出现“同居关系”的是在2001年4月28日新修改的《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笔者在此研究的不仅包括未婚同居关系,而且还包括一方已婚的同居关系。
一、同居关系的两种分类: ?
1、未婚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般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欠缺程序要件的行为;此种同居属自然状态,法律不宜介入。?
2、婚外同居。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此种同居为法律所禁止,若双方均已婚形成的同居关系实际构成“重婚”。
二、同居纠纷的处理
《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
1、关于“未婚同居”关系: 对于未婚同居往往会产生两种纠纷,一是解除同居关系;二是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争议或子女抚养纠纷。对于前者,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争议、子女抚养问题,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关于“婚外同居”关系:因婚外同居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基本制度,有损于社会公序良俗,为法律所禁止,故一方要求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关于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与未婚同居实质并无不同,但法律后果却不一样;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对事实婚姻如当事人要求解除的,人民法院应按离婚案件立案受理。那么何谓“事实婚姻”则是必须首要解决的问题。对此《婚姻法解释一》明确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因此“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一是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二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周围的群众及邻居也认为其为夫妻;三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即开始同居;四是未办结婚登记。如此则意味着1994年2月1日之后,我国将不再存在“事实婚姻”的问题。
四、同居关系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未婚同居是否解除,人民法院不予干涉,但同居期间或同居解除后引起的财产争议和子女抚养问题,人民法院应予处理。至于如何处理1989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至第十三条作了具体规定。?
1、同居引起的财产争议的处理
如同居期间形成财产共有关系,则解除同居关系时对该共有财产,首先由当事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如果涉及婚外同居,在财产处理时需注意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然同居期间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在分割之列。由于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故双方不形成法律所保护的夫妻人身关系。因此,如果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按个人财产对待。一方如去世,另一方也无权以继承人身份参加继承,不会产生《婚姻法》与《继承法》上的夫妻之间的继承关系。?
2、同居期间债务的处理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双方均应承担共同返还之责。如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则由个人偿还。?
3、同居期间所生子女抚养问题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虽为非婚生子女,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都有抚养的义务。至于子女由谁直接抚养:首先由生父生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同样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判决确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承担抚养费,同时也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四、婚外同居当事人赠与的性质认定
婚外同居的男女之间相互赠送财物,一旦同居关系终止,很容易为赠与物归属产生纠纷。这种纠纷如何处理?既涉及法律也涉及社会公序良俗,处理失当,极易为社会所关注。目前,对这种特殊关系之间的赠与合同效力;学界争议较大,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财产赠与合同, 当事人只要处分的是其个人财产, 应当认为有效。这种观点强调婚外同居行为违法, 但不必然导致同居当事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无效?婚外同居与财产赠与是两个不同的民事行为, 各具独立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 婚外同居者的赠与, 其目的在于建立、维持或者加强双方之间的不法性关系, 因此有损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任何人都不应当通过非法行为获益。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价值和法律保护的价值取向, 这类赠与应当归于无效。第三种观点认为, 有必要对婚外同居者的赠与区别对待。婚外同居行为违法, 并不必然导致婚外同居者的赠与当然无效,而应当根据当事人动机不同区别认定赠与行为的效力。具有性交易性质的赠与, 赠与的动机是为了继续保持婚外同居关系,甚至将此作为赠与的条件,这种赠与应为无效赠与,但基于彼此之间感情或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为的赠与,不能因为具有婚外同居的烙印而被全盘否定。对此,笔者倾向于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属于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因未经配偶同意,故处分行为无效,赠与人的配偶向人民法院主张返还的,应予支持。此也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精神。当然,如赠与人处分的是其个人财产,当无要求返还之理。
五、关于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男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处理
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未婚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男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准予上不能适用上述《婚姻法》规定的条款。从立法本意来看,即使女方怀孕或者分娩不足一年,或者中止妊娠不足6个月,但男方提出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诉讼或者子女抚养问题诉讼,人民法院仍然应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