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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王成律师:刑事拘留后,如何为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作者:王成 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27日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当事人近亲属往往会比较关心犯罪嫌疑人能否取保候审,出于对当事人亲属的关注和对我国现在司法现状,刑事拘留后是否能够取保候审,关键在于刑事律师能否找到法律规定上的理由和是否采取了恰当的取保候审辩护方案,往往公安刑事拘留阶段是申请取保候审的最佳有利时间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情况看,刑事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主要从程序性、实体性及取保候审法律规定三个方面寻找突破口;寻求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事由或者检察机关不予逮捕的理由。
一、   程序性辩护:
主要从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办案期限是否存在违规、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如传唤是否超过12小时等;法律手续是否完备;鉴定意见是否符合程序要求,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二、   实体性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积极依据法律规定,争取取保候审。
主要根据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具有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主要列举了可以取保候审的四种情形,该规定采用的是列举式,从法律的层面上看,不符合上述列举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情形。具体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的条件,决定着公安机关是否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或者检察院是否批准逮捕。换言之,如果案件不符合逮捕条件,即可以获得取保候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逮捕的条件包括证据条件和羁押的必要性。
申请取保候审的具体方案
针对不同的情况,可以采用以下策略争取取保候审: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情形的,辩护律师可以直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不符合逮捕条件的,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向侦查机关提出取保候审法律意见书,积极提请建议对其不提请逮捕,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建议不批准逮捕。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于符合可以不批准逮捕条件情形的案件,刑事律师应尽量从多个角度寻求取保候审的突破口;另外一定要把握住刑事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提出法律意见的时机,一般在刑事拘留的第三个星期为最佳时间,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的37天内,注意要多与司法机关人员以及当事人沟通;以免错过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机会;否则刑事律师以后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难度会更大。
作者: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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