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中国家族律师: 家族财富的传承工具
作者:王成 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08日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国家族企业财富的急剧增加。而曾经成长于那个时代的企业创始人们,已经逐步进入了退休养老的阶段,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已经面临将辛苦创下的财富,传承给下一代,尤其是对于终其一生所创立的家族企业来说,更迫切面临着自己如何“传”、子女如何“承”的时代的严峻问题,针对家族的财富传承问题,世界各国也找到了许多有效方法,如遗嘱、保险工具、家族基金会、赠与、家族信托等等,但是如何找到适合自己家族的财富传承工具,是家族创始人们觉得非常头痛的一件事,开始为家族财富保全与传承问题焦虑,如何保证富二代们按照先辈们的计划去管理这些财产,会不会被其挥霍掉,会不会被骗,会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损失,这些问题让这些民营企业家越来越忧虑。西方国家私人财产的概念非常强,相关的法律规定基本上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了,中国这方面才刚刚开始,但又不能完全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所以,这个问题还是比较复杂的。而且,有时通过与客户深入沟通,才发现家庭关系比表面要复杂,例如夫妻双方均系再婚、存在未婚子女等各类问题,这样的话,财富管理与传承的规划方案细节,就要考虑得更多、更深入,具有可行性。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成律师,作为专业家族律师,简单谈一下家族财富的传承常见的几种工具:
一、遗嘱工具
遗嘱是作为遗嘱人使用遗嘱作为传承工具,生前在法律框架内,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其所拥有的财产、事物作出的个人决定,并当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遗嘱作为财富传承的最基本工具,加之从表面上来看比较简单,几乎成为每一个有财富传承需求的高净值人群最常用、最便捷的方式,相比于信托、保险、基金会等财富管理工具,受接受的程度更高。同时,订立遗嘱手续简便、保密性较高、成本较低。因此,利用遗嘱明确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配基本已被世人所接受和理解。一份完整有效且全面的遗嘱一般可以满足一定的财富传承需求。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争议点较大,受设立人遗嘱人的精神状况、是否受到他人影响,是否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效力、遗嘱文本规范程度、真伪情况等等因素,很容易引起纠纷。根据权威数据资料显示,中国有超过50%的遗嘱最后被法院判定为无效遗嘱,非常值得引起关注。
即使是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在最后的执行过程中也经常会遇到各种困难。尤其是对于成员复杂的家庭而言,不建议使用遗嘱作为传承工具。按照中国的继承法程序规定,即使家族企业创始人生前设立了严谨的公证遗嘱,其后代也必须在长辈百年之后经历继承权公证这一关。公证处在为继承人办理继承权公证时,不仅需要收取较高额的公证费,而且要求每一位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均对该遗产分配方案表示同意。若家族继承人中某一位对家族企业财富分配方案表示反对,公证处就无法办理,遗产继承人就必须通过法院的继承诉讼来分家析产。一旦启动巨额遗产的诉讼,则要经历数年才能有结果,不仅诉讼期间花费巨大,而且遗产全部处于冻结状态,而且诉讼的结果也未必能实现家族企业创始人或者富豪生前财富安排本人意愿。此类纠纷案例,如迈克尔.杰克逊的遗产案、中国香港的龚如心遗产案、中国香港霍英东家族遗产案,都曾出现其家族成员因遗嘱相关问题对簿公堂;遗产相关利害人进行长期的对遗嘱效力的法律问题进行诉讼。这类案例在近十年中已经普遍存在。遗嘱传承的另一大缺点是遗产继承人在缺乏有效管理及保障前提下,一旦管理不当或者任意挥霍,导致遗产不仅无法增值,甚至不断减少,令家族财富难以有效传承下去。
二、保险工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人寿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不属于被保险人遗产,受益人无须清偿被保险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基于这样原理,其实人寿保险就可以使遗嘱人通过“指定受益人”来实现一定的遗嘱替代功能。如,投保人通过保单可以指定多名受益人,同时可以安排好受益人的顺序及每一受益人的受益份额,即便被保险人离世没有留下遗嘱,也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家庭成员内部的纷争。在具体的实务操作方式上,投保人可以通过对被保人与受益人不同的排列组合来实现一定的遗嘱替代功能及财富传承功能。
特别是有多个子女的家庭企业而言,若一个子女比较偏好接管家族企业,而另外一个或几个孩子不愿从事家族企业反而想在其他领域进行发展时,就可以把家族企业传承给一个孩子,同时给其他几个子女安排作为巨额寿险受益人的方式,从财富传承层面,对各个子女作出相对公平又不容易让他们产生纠纷的妥善处理。而寿险保额的高杠杆作用可以让家族企业通过较少的保费支出而创造出较高的保额。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形,家族企业创始人可以为“富二代”度身定制,购买一份合适的、巨额的、可以做受益金定制领取的寿险产品。这样一来,子女可以在失去父母“监管”时一段长期获得持续的稳定的收益,确保其子女生活质量,但又不会短期内就挥霍殆尽。大额保单,之所以被高净值客户家庭及家族作为财富传承及资产配置的重要工具,有一个优点是:寿险具有一定的保密性;与法定及遗嘱继承不同的是,它在分配遗产时不需要把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都叫到同一场合。保险公司在让受益人接受保险理赔的时候,只通知受益人及监护人;也因为是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保险合同来直接履行,从而避免家族财产分配问题而引起的遗产纠纷。保险之所以是家族财富传承框架下相当重要的基石,是因为如果没有完善的保险规划,在遇到突发事件或者不可控其他因素时,无论家族企业创始人的事业上有多成功,他们拥有的资产都可能在旦夕之间化为乌有。许多中国家族企业的通病就是将家庭与企业资产混同,中间缺乏一堵防火墙来做隔离风险。这样的话,企业一旦经营不善,企业家自己的资产也会受到牵连。但若企业家有购买大额人寿保险的话,就算企业资产被破产清算,他们的人寿保险还是不受影响。目前中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赔偿金既不算作遗产,也不会被列入偿债资产的范围。因此购买寿险保单可以有效防止家庭财产不被家族企业经营风险影响,亦达到转移与隔离资产的目的,让企业家无后顾之忧。因此,有效的资产配置策略除了包含将海内外资产妥善处理之外,境外大额保单的配置,也渐渐引起中国家族企业创始人的重视。
三、家族信托工具
家族信托是家族财富管理和信托制度相结合的结果,也称之为家庭信托。在最新发布的《2013-2014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中,给出了家族信托的具体定义: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族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家族的财富规划及传承为目标。家族信托的最主要特征,是将信托事务与投资事务有效结合,通过信托财产传承和资产管理的一体化运行架构,帮助客户在实现财产隔离的基础上进行财富传承。
也可以说,家族信托可以实现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的分离,委托人一旦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处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与委托人名下的其他资产进行隔离,不再归他本人所有了,但相应的收益需要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收取和分配。
信托出自于英国普通法,是一种法律关系,是一项制度和工具,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委托人即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转移予受托人,受托人依照信托契约本旨,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管理或分配信托财产。信托的契约是核心,它是有法律效应的,信托契约订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它声明了委托人建立信托的意愿,以及将资产转移给受托人来管理的目的,受托人应为受益人的利益而执行管理。
家族信托是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保护为目的的信托,通过资产管理、投资组合等理财服务实现对家族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提供财富转移、遗产规划、税务策划、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业等全方位的服务,家族信托具有隐私保护、避税节税、资产保护与风险隔离、股权集中等优点。我国港台地区等地较早引入欧美信托制度,加之富豪人群注重财富规划和传承,家族信托发展非常繁荣;像香港富豪李嘉诚、邵逸夫等都成立了家族信托基金。
专业家族律师可以借助信托公司和相关服务主体,以《信托法》为基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甚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不同部门法进行综合运用,借鉴境外家族信托成熟经验的同时结合中国实际,帮助委托人设计出合法合规又满足需求的家族信托方案。
在家族信托中,家族律师可以引进SPV概念,通过家族信托多层次SPV架构专业设计,委托人的主要信托资产特别是非资金信托资产并不直接由受托的信托公司持有,而是通过SPV间接持有,可以满足家族信托资产的财产权与管理经营权相分离、信托利益与信托财产负债相隔离、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名义所有权人与信托资产经营风险相隔离、财产控制人风险与资产受益权享用相分离等需求。
我国香港地区、新加坡和欧美国家,香港李嘉诚家族、美国洛克菲勒家族、肯尼迪家族等许多家族企业都已通过家族信托,实现了家族财富的有效传承。
四、家族基金会
基金会最早发展及成熟于美国,如卡内基基金会、美国的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洛克菲勒兄弟基金会、福特基金会等,都是我们所知晓的;我国2016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明确了家族企业可以设立家族慈善基金会,且规定了基金会设立的可操作性,使基金会发展的更为完善; 如中国的老牛基金会、河仁慈善基金会、马云基金会等以及台湾的王永庆基金会等;,与公司一样,基金会中设立董事会,通过家族基金会,家族企业成员作为继承人可以担任基金会的董事会成员,来实现家族财富传承的目的。一个家族基金会的建立往往能够为家族企业注入一种精神,让家族的后人把家族的荣誉看成是自己的生命,不断地追求卓越,从而使家族从富一代变成创二代、善二代、善百代。
五、赠与工具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而受赠人无偿接受的行为。实际上,赠与也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一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一定限额内免征赠与税,容易执行;在中国直系亲属间,赠与房产,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只需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经济上较为划算。
六、财富管理各项工具综合运用
家族律师需要运用多种工具帮助家族企业创始人等客户搭建财富构架,比如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信托公司、私人银行、离岸公司、保险机构等,许多高净值客户对资产的保护,以及资产的传承都越来越发重视,纷纷寻找适合自己家族的专业的配套服务,各项传承工具综合运用,如保险与家族信托相结合,家族信托与慈善基金会相结合,股权重组与离岸信托相结合等,都是高净值人群关心的传承工具。
在家族财富传承上,家族律师需要掌握多种法律管理工具,婚姻、继承、保险、信托、移民及资本市场领域相融合的律师综合化业务已经逐渐成熟,急需专业家族律师转变思维,深入研究,整合国内外各方面的知识及资源,提高自身专业律师执业技能,专注服务于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这个新兴的律师业务。
作者:王成,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家族财富管理(涉外)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