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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渎职犯罪案件疑难问题研究
作者:王成 律师  时间:2009年03月09日
渎职犯罪案件疑难问题研究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或者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害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渎职罪实际上也是一类罪,其中包括三十四个罪名。由于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渎职罪案件的情况千差万别,不同的渎职罪乃至同一渎职罪的不同案件,其证明对象也有所不同。
但是三十四个渎职罪的证明对象仍存在一定得共性。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渎职罪的构成,将渎职罪犯罪构成的证明对象确定如下:证明对象可分为定罪的证明对象和量刑的证明对象。定罪的证明对象可分为犯罪构成四个构成要件的证明对象和排除行为违法性、可处罚性的证明对象;量刑的证明对象可分为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免除刑事处罚等方面的证明对象。下面讨论一下渎职罪案件的主要证明对象。
一、       主体方面
不同的渎职罪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要求不同。有的渎职罪只需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可,如玩忽职守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等;而有些渎职罪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体有特殊要求,如放纵走私罪要求其主体为海关工作人员。渎职罪案件的证明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殊类型的证明。其中后两者又分为三个层次:1、是单位性质。单位性质是看主体工作单位是否国家机关,这是确定行为主体身份的参考。2、是主体的工作单位和从事工作的性质。3、主体的领导职务。
二、           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一切渎职罪的证明对象,不同的渎职罪其主观方面可能不同,但不外乎两种:故意和过失。其中故意中的“明知”和过失的“应知”的内容很丰富,主要包括:1、是对自己负有某种职责的明知和应知;2、对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方法、方式、程序的明知和应知;3、对犯罪对象的明知和应知;如明知或者应知某人是无罪的人、有罪的人;4、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的明知和应知。尽管明知和应知的内容十分丰富,但是渎职罪的主观罪过一般是指4的内容,渎职罪在主观方面表现的十分复杂,既包括行为人对渎职行为本身的态度,也包括行为人对渎职行为造成结果的心理,但确定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还是过失,主要取决于行为人对待渎职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三、           客体方面
犯罪的客体一般不需要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犯罪客体与证明对象直接相关的是犯罪对象。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简称立案标准)对部分渎职罪规定了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这些犯罪的必要的要件。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对象从大的方面可分为两大类:1、具有某种状态、身份的人。如无罪的人、有罪的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等。2、具有某种性质、条件的物或事件。如珍贵文物,不应发售的发票,不应抵扣的税款,有毒、有害食品,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等。
四、           客观方面
渎职行为客观方面的证明对象主要包括渎职行为、行为人的职责范围、渎职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  渎职行为
渎职行为是渎职案件最主要的证明对象。渎职行为从大的方面可分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三大类。
从行为方式上,渎职行为还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渎职行为,是指行为人虽履行了工作职责,但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因而造成重大损害结果的发生。渎职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应该履行职责而擅离职守不作为,即严重不负责任。
2、  职责和职权
职责和职权的证明是渎职案件证明对象的一大特点。所谓渎职,顾名思义即每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负有一定的职责和职权,都是“有职可渎”。渎职行为按职责可分为未履行职责、未完全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行为等。
3、  渎职行为造成的后果
渎职罪多为结果犯,以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刑法和《立案标准》对渎职罪危害的结果规定的表现形式归纳起来可分四大类:(1)造成人员伤亡,包括轻伤、重伤、死亡;(2)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3)造成国家税收损失,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等经济损失;(4)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
4、  危害结果与渎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查处渎职案件,不仅应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渎职行为,发生了危害后果,还查明渎职行为与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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