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四条(慈善信托的定义)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律师提示:该条是关于慈善信托的定义,并将慈善信托定义为公益信托,慈善信托的设立条件比较严格,需要签订书面的信托文件,并要求进行备案。是基于委托人的意愿开展慈善活动,是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利用并管理信托财产的,并特别要求设置信托监察人制度。
第四十五条(信托文件及其报备)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律师提示:该条是关于慈善信托文件形式和备案的规定;设立信托慈善,确定受托人和信托监察人,应采用书面形式;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书面文件需要记载额事项:(1)信托的目的;(2)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信息情况;(3)受益人的范围;(4)信托财产的范围及情况;(5)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6)信托期限;(7)受托人的报酬及变更情形。等等。信托文件的备案,只需要向民政部门备案即可,无需登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六条(受托人的资格及确认)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律师提示:由于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为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及受益人的权益,受托人的资格一般为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具体选择由委托人来决定。
第四十七条(受托人的变更)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律师提示:关于受托人的变更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的或者不能履行职责的,委托人有权可以变更受托人,书面变更信托文件,确定新受托人后,需要到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第四十八条(受托人的义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律师提示:关于受托人的信托义务及报告义务;受托人应按照信托目的,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确保委托人的知情权,并每年需要向民政部门报告及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信托监察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提示:关于信托信托监察人的规定,公益信托需要设置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根据《信托法》规定,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不履行职责的,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慈善信托的法律适用)慈善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当事人、信托的终止和清算等事项,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
律师提示:关于慈善信托的各项制度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慈善信托的相关事宜首先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时,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信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