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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合同订立与效力疑难问题解析
作者:王成 律师  时间:2010年04月12日
1、  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签字或盖章,而对方当事人未签字或者盖章,应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定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2条。)如果一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而对方当事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合同原则上不成立,但是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7条)。另外,如果因为一方不签字或者盖章导致合同不成立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损失(《合同法》第42条)。
2、  当事人借用公章、合同专用章与他人订立合同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如果公章的借用人在合同书上同时加盖自己的印章(或者签上自己的名称或者)和借用的公章,由公章的借用人和借出单位连带承担责任。如果公章的借用人在合同书上只加盖借用的公章,则依照《合同法》关于代理的规定确定法律责任,即如果公章的借出单位授权借用人以借出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则法律责任由公章的借出单位承担,如果公章的借出单位未授权借用人以借出单位的名义签字合同或者借用人超过授权范围签定合同,按照《合同法》第48条、49条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处理。
3、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职员擅自加盖法人印章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职员擅自加盖法人印章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属于无权代理,按照《合同法》第48条、49条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处理。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追认使合同对自己发生法律效力,善意相对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追认之前也可以依法撤销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法人的职员有代理权的,合同直接约束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而当事人并未采取书面形式,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原则上合同不成立,但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5、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而应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时,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应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的,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但是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6、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将来订立合同担保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时,定金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将来订立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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