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浅析《香港婚姻诉讼条例》中的分居制度
作者:王成 律师 时间:2011年06月19日
分居与离婚不同,分居并不导致婚姻关系的丧失,分居只是夫妻双方无需在履行婚姻关系中共同生活的义务;一对不能共同生活的夫妻,需要分居1年或者两年后才可以办理离婚手续。
分居主要分三类:协议分居、裁判分居、颁令分居。
(1)协议分居
协议分居是指夫妻双方私下达成疏远夫妻关系的行为,所以无须法院介入或者涉及诉讼程序;夫妻双方的分居协议,无论是口头或者书面协议,均可视为有法律效力的分居协议,分居协议最重要的意义就是解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因此,达成分居协议后,一方不得诉讼另一方遗弃,男方亦不可以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否则以强奸论。
(2)裁判分居
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24 (1) 条婚姻任何一方可根据本条第11A(2) 条所载之任何事实向法院申请裁判分居。换句话说,若婚姻一方有足够事实足以呈请离婚,他便可以申请法院裁判分居,但这项权利不受“1年规则”的制约,获分居令(即绝对判令)并不会影响申请人离婚的权利,法庭判令分居后,可按照《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作出关系财产与子女抚养的安排。
(3)颁令分居
婚姻的任何均有权依据《分居与赡养费令条例》向法院申请分居命令,与裁判分居一样,获令分居后并不影响申请人要求离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