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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浅析美国的家庭法院的几个问题
作者:王成 律师  时间:2011年11月17日
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在美国开始成立了独立的家庭法院运动,在这一运动的影响之下,已经有三分之一的州建立了特殊法院审理与婚姻家庭有关的大量案件,这些法院由对此类问题有兴趣的或者有特殊才能的法官、社会工作者及其他相关的专家组成,家庭法院较之通常的法院在审理规则上更加简约灵活,更减少对抗性,它可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性德帮助,并为之提供解决争议发表意见的机会,目前这一目标还未在美国所有的州全面实现,据统计,有大约20多个州已经建立了独立的家庭法院系统,专门审理与婚姻家庭有关的大量案件,但是这一系统尚未统一,在许多州和城市仍由通常的法院审理裁判。
独立的家庭法院审理的主要案件包括:结婚的资格、婚姻的效力、宣布婚姻无效、法定分居、非婚生子女的地位、推定父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及子女抚养、亲权、收养、离婚、离婚后的配偶抚养、子女的监护权、探望权,家庭暴力、家庭犯罪(包括婚内强奸、虐待、遗弃配偶、子女)以及青少年犯罪等问题,1993年。美国律师协会会考虑子女与家庭对法律的需求,推荐下列原则作为法院改革的基本原则,所有涉及家庭与子女问题的案件根据通常的管辖进行划分;在同一的管辖区域内合并至最高人民法院所属的同一法院系统,审理此类案件的法院应负责为这些孩子和他们的家庭提供他们所需的法律服务和帮助,法院应具备适当的资源(包括经济能力和称职的工作人员)来完成其职能,在家庭法院工作的法院必须具备有审理此类案件的丰富经验,并经常能在审理不同的案件中作为最合理的判决,来达到设立家庭法院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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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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