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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复
作者:王成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3日

2008年8月22日 [2008]行他字第2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翟恒芝、邹依兰诉肥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认为:如邹平确系下班直接回其在济南的住所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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