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山东省淄博市内发生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1、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般为向社会保险缴费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未交社保的向公司注册登记地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可于1年内自行申请。特别要注意,一年的申请工伤认定时限,避免超期无法维权。
2、如对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向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或向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待伤情稳定后,如果存在骨折或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形,可以向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为通常所说的是否构成伤残及等级、是否需要护理等。
4、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5、根据伤残鉴定的等级,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赔付。 对于拒不赔付的单位,可以向区县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或者诉讼判决生效之后,可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用人单位赔付相关的工伤费用。
6、如鉴定结论作出1年内伤情发生变化,可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并根据新的鉴定结论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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