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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作者:张耀和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05日
五、待遇标准。大病保险待遇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大病保险对参保人因疾病住院和特定门诊经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一)起付标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3万元。参保人年度内住院和特定门诊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
(二)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资金年度累计支付参保人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不超过本人参保期内最高支付限额。本人参保期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保缴费时间确定:
1.参保时间满2个月不足6个月的,期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2.满6个月不足1年的,期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3.满1年不足2年的,期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4.满2年不足3年的,期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5.满3年以上的,以后每年度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大病保险期内最高支付限额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期内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核算。
年度内大病保险支付参保人大病医疗待遇及意外伤害医疗待遇的限额独立核算。
(三)支付比例。参保人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按以下分段比例支付:
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60%;
超过10万元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70%。
(四)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是指参保人遭受的除工伤以外的非疾病造成的身体伤害。参保人因意外伤害住院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可支付项目范围及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等参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待遇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因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大病医疗待遇。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大病保险资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