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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交通肇事罪辩护意见
作者:王林 律师  时间:2013年12月19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白某某的家属委托,指派我作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白某某的一审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对于公诉方在起诉书中指控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的交通肇事刑事责任存在减轻或从轻的情节。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
     一、本案中白某某有以下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首先,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这在公诉方的起诉书中也已经明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对于被告人白某某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白某某已经委托自己的家属给受害人家属履行了民事赔偿义务,按照法律规定,肇事方给予受害方民事赔偿的,可以减轻对被告的处罚。
     二、被告人白某某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首先,被告人系初犯,没有前科。被告人白某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且被告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
     其次,被告人白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事实,并主动要求对本案受害人家属做出民事赔偿。
     据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白某。的一贯表现和认罪态度,并且考虑交通肇事罪的性质为过失犯罪,无主观犯罪故意,因此,请求给予其从宽处罚。
     三、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白某某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又不会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缓刑条件,建议法庭综合本案事实情况,依法考虑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白某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符合自首情节,又不会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审判结果:是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白某某依法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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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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