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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作者:王林 律师  时间:2013年12月19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接受被告人赵某某之父赵某委托,以及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指派依法担任赵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关于本案,本律师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以及已进行的法庭调查,我将依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裁判时予以采纳。
第一点: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前无犯罪前科,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交好。关于这一点可以从案卷中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基本一致的供述上可以看出,其前后供述相符,无反复之处或着前后矛盾之处,表明其愿意积极主动的交代出自己的犯罪事实。
第二点: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犯罪行为发生前其无犯意预备及犯罪工具准备之思想和行为。这可以从案卷中赵某某当时打牌的小卖铺老板陈某某的询问笔录中可以明确看出即“当侦察人员问:赵某某从你的小卖铺出去的时候手里拿了啥工具了没有?陈某某说:不拿着。”并且被告人赵某某也在其全部笔录中提到自己当时只是听到外面吵闹声和看到人们聚集在一起时处于好奇而出去看看。因此可以得出在被告赵某某不知道外面是自己父亲被人打的情况下,从常理上讲是不可能带着一个棒子出去的,这从逻辑上解释不通。因此本案犯罪工具不是被告赵某某事前就准备好的,其也没有要犯罪即要伤害任何人的意图。
第三点: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并且其意在保护已经受伤的父亲不再受到正在进行的继续伤害。本案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被告人赵某某看到自己父亲被受害人三兄弟打的头破血流之时出于人的本能的亲情保护之心态与对方撕扯企图阻止对方对自己父亲的伤害行为,在当自己也被对方压制住并且自己颈部被对方之一划开流血之时,情急之中出于反抗便顺手捡起地上的棒子向后打去,这才无意中打在了受害人的眼部造成伤害。因此被告人赵某某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四点: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伤害行为是瞬间发生,仅仅打了一棒,并且在打完之后其及时主动的停止了伤害行为。当然也就是这一棒给受害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这恐怕连被告人赵某某自己也没有想到,这也不是被告人赵某某期望的结果,其在本案整个过程中主观上并非想要伤害到谁,其只是想保护自己的父亲不受伤害。
第五点: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也积极的协助受害人四处治疗并且也支付了相当一部分的医疗费,同时被告人赵某某也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害以弥补自己的错误,其委托家人与受害人协商赔偿适宜并且双方已经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这也体现出其积极悔过的思想和行为。
综合以上辩护理由,,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手段一般,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易于改造且是初犯、偶犯,到案后有积极的悔罪表现,所以希望法庭能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辩护人请求法院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法从轻判处。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研究时予以考虑,谢谢!

 最终结果:合议庭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对赵某某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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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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