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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租赁合同纠纷
作者:王林 律师  时间:2013年12月19日
仲 裁 申 请 书
 
申请人:徐某某,男,汉族,出生号,住址:榆林市神木县锦界镇,电话: 13。。。。
申请人:白某某,男,汉族,出生某月某号,住址:榆林市神木县锦界镇,电话:15。。。。。。。
被申请人:马某某,男,回族,出生1110号,住址:宁夏同心县王团镇,电话:18。。。。。。。
被申请人:杨某(系担保人),男,汉族,出生号,住址:东胜柴家梁旧菜市场,电话:15。。。。。。
被申请人:王某某(系担保人),男,汉族,出生某年某月某日,住址:东胜铁西区,电话:15。。。。。。。。.
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物资租赁费(暂计算至201364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共计人民币601650元,在未还清租赁物之前所产生的租赁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归还申请人的租赁物资包括钢管12324.5米、十字扣件24299个、接转卡7472个、顶丝185根、扣件螺丝1087套、顶丝帽319个,否则按仲裁裁决时之市价赔偿。
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合同总金额的15%的违约金为90247.5元(暂计算至201364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四、裁决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142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定了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工地提供物资,物资包括钢管、扣件、等种类,具体在本申请书后所附的租赁合同中详细记录。合同还规定不论任何物资丢失报废都应当按市场价赔付申请人,租赁期满后当天之内必须结清所有剩余租赁费和赔偿费用。但事实情况是被申请人在租赁到期后,只向申请人支付了一部分租赁费而不是全部费用,剩余大部分租赁费申请人多次到被申请人处索要都没有要回。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躲着不见甚至最后连的申请人电话都不接,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偿还责任。申请人不但要不回自己剩余的大部分租赁费用而且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一部分租赁物资也不于归还,这让申请人的损失很大。申请人虽多次催要但终无结果,因此只能申请仲裁裁决此纠纷。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定租赁合同中的第十条仲裁条款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同意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榆林分会仲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特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请依法裁决。
 
此致
西安仲裁委员会榆林分会
申请人:
0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最终结果:仲裁委全部支持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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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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