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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入侵医院信息系统盗取医生用药信息牟利,被判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作者:祝涵 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17日
入侵医院信息系统盗取医生用药信息牟利 两“内鬼”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获刑
2014-02-13
日前,黄浦区法院就对一起非法入侵医院计算机系统并大量下载医生用药信息的案件作出判决,两名“内鬼”因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情回放
2013年,沪上一家知名三甲医院发现,有人不断非法侵入该院计算机系统,并大量下载数据库中的数据,造成系统运行缓慢。反常的现象引起了技术人员的警觉,并开始暗中追查幕后黑手。同年7月2日清晨7点多,工作人员通过技术手段,在该院一处停车点发现一男子正坐在轿车内使用笔记本电脑,电脑屏幕显示其正在下载数据。
该男子系医院设备科员工乐某,在其电脑上存有包括门诊员工的帐号和密码、住院部员工的帐号和密码、所有药品的品名和每月用量等大量信息。鉴于事态严重,院方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到案后,乐某供述,其与该院药剂师王某合谋非法获取内部数据,整理出其中的处方信息后,由王某出售给有需要的医药代表以牟利。
原来,2011年,王某在工作中结识了药企的医药代表,得知对方欲高价购买医院用药量的统计数据,但自己又无法掌握这些用药数据,王某遂找到曾短期借调医院信息中心工作的乐某,约定由乐某想办法侵入医院计算机系统盗取数据,自己负责出售。
此后,乐某在每月初都会携带笔记本电脑,使用其在信息中心工作时掌握的数据库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过擅自编制提取数据的专用软件,非法侵入医院数据库下载信息后存储在电脑中。下载完成后,乐某根据王某提供的药品清单进行整理,制成PDF格式的数据文件转交给王某。王某以每种药品200-3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医药代表,获利后再与乐某共同分赃。
经查,2013年3月至6月期间,王某先后将从乐某处获取的洛赛克针剂等46种药品用药量的统计信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医药代表陶某某(另行处理),由陶某某以每条250元人民币的价格,通过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给付钱款共计1.15万元,嗣后两人按照约定比例将上述钱款分赃。
法院审理后认为,乐某、王某结伙非法侵入医院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获取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两名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鉴于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并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法庭遂酌情从轻作出了处罚。
【以案说法】
认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主要有以下几个要件:一是违反国家规定。本案中,两名被告人均无权进入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更无权下载数据信息,但两人合谋采用非法手段进入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下载信息,危害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二是实施侵入计算机系统并获取数据的行为。本案中,乐某利用私自保留的计算机数据库配置资料、登录名和密码等信息,在未经医院允许的情况下,非法侵入医院信息系统,并用自己编制的软件大量下载医院数据,符合“侵入系统”和“获取信息”。同时,王某是共犯,其应当对乐某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共同责任;三是情节严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本案两名被告的违法所得为1万元,系“情节严重”。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