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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深夜旅客车厢近身扒窃 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
作者:祝涵 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22日
深夜旅客车厢近身扒窃 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
2013-12-09
现年50岁的崔某系无业人员,初中文化程度,因在旅客列车内趁旅客熟睡行窃而被乘警人赃俱获。近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崔某盗窃上诉案,并当庭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对崔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的一审判决。
【案情回放】
2013年7月13日上午,崔某从贵阳乘上开往上海南站的K112次旅客列车,次日凌晨4时许,崔某从所乘坐的4号车厢窜至5号车厢趁旅客熟睡之机,从一旅客女式挎包内扒窃人民币73元和三星手机1部,又窃走另一旅客的男式挎包内4400元人民币、1部松下手机、1台佳能数码相机和2包香烟等钱财。作案后,崔某逃至5号车厢厕所内,被乘警人赃俱获。
窃得钱财经物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价值人民币5813元。缴获的赃款赃物经公安机关确认后已全部发还受害人。
【以案说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崔某不服一审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从轻处罚。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趁旅客熟睡之机,扒窃旅客钱财,价值达人民币5000余元,犯罪事实清楚,正据确实充分,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刑法规定,一般盗窃手段,只有赃款数额达到“较大”,才能构成盗窃罪,而对于扒窃行为,由于扒窃的近身性、进行性等特点导致其比普通盗窃更容易转化为伤害、抢劫等犯罪,因而其社会危害性比普通盗窃更强烈和严重,所以立法没有作数额要求。
原判认定崔某博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崔某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原判已在量刑中加以体现,给予从轻处罚,崔以原判量刑过重提起上诉,于法无据。上铁中院据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犯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