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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私闯他人住宅受伤害该如何划分责任
作者:祝涵 律师  时间:2015年09月14日
一、案情回放
  恭城瑶族自治县莲花镇某村村民胡X山、胡X明兄弟俩因与邻居郑X彪存在土地界限争议,胡氏两兄弟遂于2013年1月18日下午纠集莲花镇等不同地方的七八个二十来岁的年轻人闯入郑X彪家,想跟郑X彪 “讲清楚” 两家人之间的土地界限争议。胡氏两兄弟等人一进入郑X彪家便与对方发生激烈争吵,年逾六旬的郑环彪当时只与老伴在家,见对方人多势众且态度蛮狠,部分年轻人还手持凶器,出于本能的反应,郑X彪随手拿起一把镰刀(农用工具)想将对方挡出门外,情急之中将胡X山头部及胡X明右手砍伤。未等胡X山、胡X明缓过神,乱了阵脚的郑X彪顾不上老伴的安危,自行跑到其他村民家躲避,以防被追赶遭报复。接到报警后的公安人员随即将当事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并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治安拘留。胡X山、胡X明受伤后到恭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胡X山头部及胡X明右手的伤均构成轻微伤。二、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胡氏两兄弟康复出院后,因向郑X彪索要赔偿无果,分别将被告郑X彪起诉至恭城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陪护费等损失分别为7772元及7500元,并分别向法院提供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医院的诊断记录及相关医药费票据等证据,以证实其诉请。面对胡氏兄弟的诉请,郑X彪答辩称,事件的发生是原告引起的,当时原告一伙人一闯入被告家即恶语威胁被告,原告一方有十多人且大都带有凶器,气焰十分嚣张;自己在事发时的紧急情况下随手拿起镰刀是为了将原告挡出门外而没有伤人的故意,最终造成伤人后果也完全属于正当防卫,原告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对其辩解未提供证据,但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相关材料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三、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恭城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莲花派出所调取了对原、被告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询问材料。经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原告胡X山、胡X明兄弟俩因土地界限问题与被告郑X彪产生纠纷后,双方理应通过合法途径,在有关部门或人员的调处下对纠纷进行协商解决,而原告等人擅自闯入被告家的行为,对后来被告持刀砍伤原告的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再有,原告事先纠集他人的行为在本质上属事先有预谋,对事件造成的后果具有重大过错。对被告而言,面对原告闯入自己家闹事的行为,被告完全可以通过其他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的方法对原告进行制止,而被告直接持凶器伤害他人的行为确属不当,负有一定责任;但被告作为六十多岁的老人,面对比自己年纪小得多的原告,何况原告一方人数远远超过被告,在事发当时的特定情况下,被告出于自卫心理将原告砍伤属事出有因。综观本案案发的前后经过,原告本身对事件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大部分责任。由于原、被告双方争议太大,恭城法院法官在数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无果的情况下,经核实两原告的具体损失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分别判决被告郑X彪赔偿原告胡X山、胡X明总损失的20%各1408元及1493元,两原告自行承担其损失的80%。四、解析
本案属典型的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之规定,可以看出有关法律对侵害他人人身权纠纷的加害人的责任承担规定的是“可以减轻”而不是“免除处罚”。本案中,原告等人事先纠集众人擅自闯入被告家的行为,性质上属事先有预谋,对其后来遭被告持刀伤害的后果,原告本身具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因伤给自己造成的大部分损失。但由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此种情形下的加害人可完全免责,故本案被告对其持刀伤人的后果仍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综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总损失的20%,原告的其余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该判决结果既维护了社会稳定,又打击了不法侵害、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达到了双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