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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工人触电,供电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分析
作者:孔骏熙 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05日

工人触电,供电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分析
一、案件情况简述
        2018年,原告白某一与被告白某三签订《洗车场出租协议》。被告白某三将洗车场租赁给原告白某一经营,乙方在经营中的所有安全问题如:交通安全、电路安全等全部由乙方自己负责,甲方一律不负任何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原被告双方在协议签订后,原告白某一开始经营,2018年3月,原告白某一的父亲白某在帮助洗车时被电触倒地死亡,XX供电公司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分别对开电源、关电源两种情况下的“顺风洗车场”电表箱、墙体、墙单、空气开关进行检测检查,通过检查后未发现有漏电情况存在。法医鉴定中心对白某尸体进行检验,白某左手掌心靠虎口位置、左手指位置有电流斑,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白某的死亡原因为“电击致死”。 
        2018年3月,白某一书写了一份保证,说明由于父亲操作不当发生触电身亡是原告一家单方造成与被告白某三无任何关系,出于人道主义赞助白某一家人民币3600元,从此双方两清。被告白某三已支付了3600元给原告白某一。 
        白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XX供电公司等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其它费用、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57020元。 
        孔骏熙律师代理XX供电公司参与本案诉讼。

二、案情分析 
        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中的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适用一般过程责任原则,原告需举证证明以下事项:(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2)被告存在过错有侵权行为;(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主要的争议的焦点是:1、受害人白某的死亡原因是否触电受到损害死亡;2、受害人的死亡原因是否与被告有关系、三被告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案由是提供劳务者爱害责任纠纷或者是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
在本案中,XX供电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孔骏熙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1、本案受害者白某发生事故原因是为顺风洗车场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触电导致,此种致损情形不是由于他人主观故意侵权,而是由于工作环境、保护设备存在瑕疵及自身疏忽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受害,应当根据受害者是否领取报酬而决定属于雇员受害责任纠纷,或者义务帮工受害纠纷,本案案由应当进行调整。 
        2、本案受害者发生事故的场所只接入了220V的低压交流电,而其它诉讼参与人存在搭建违法建筑、无资质转供电、自身明知而放任涉险等明显的过程情形,低压触电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答辩人地本次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3、供电公司属于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不具备行政监督执法权,且自产权分界点处(主城区工回008公交线路低压计量装置出线侧搭火点)开始,用电端的电力线路及设施的产权按照《供电合同》的约定均属于用电方,用电方在其自有产权范围内的电路改接,电力公司没有权利也不具备检查的可能性。综上所述,要求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在本案中,通过检查后未发现有漏电情况存在,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洗车场的电力设备存在不安全问题及被告XX供电公司没有尽到监督管理的责任的事实,而导致被害人白某是在洗车过程中死亡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由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建议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用电量也年年增高,触电伤亡案件也增多。在处理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首先要明确责任主任,接着要及时搜集侵权证据,并正确计算赔偿费用。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主要适用《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法律规定。 
        对于触电案件责任主体,应是从事电力运行企业的人,包括使用、支配、控制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和用电设备,并利用其谋取利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供电设施、用电设施的产权人、占有人、使用人、收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