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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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的“老板”即董事长/执行董事、实际控制人,存在无罪、不宜按犯罪处理、免于刑事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从严处罚等不同的刑事追诉结果。根据涉案的具体情况,辩护律师可以结合以下内容,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一、无罪 对于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给付分红或者利息的方法,向单位..发布时间:201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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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你是做企业当老板,还是做员工拿工资,甚或为企业做法律、财税等方面的”幕僚“,都要战战栗栗日甚一日,用智慧来对自己的经营计划、合作或服务对象作出明智的选择和及时的抉择,切莫投机钻营耍小聪明,如此方可保全自己,长久生存、发展。不然,非法集资犯罪的那顶大帽始终在空中盘旋,他往往量体..发布时间:201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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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不是犯罪罪名,但一直以来党的政策、政府政策、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司法政策、地方政策文件里面就这样叫了,并且将刑法第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作为重点和核心来进行阐述,最高法“法释[2010]18号”《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发布时间: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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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释[2010]18号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意即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部分不宜计算在集资诈骗罪数额中。在刘泉非法集资罪一审案件中,其部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以非法吸..发布时间:2017-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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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审判长的发问形式、内容、态度有先入为主之嫌,违反中立原则。并且在发文过程中进行自己的个人评价、反问、质问、辩论等,显然违反发文规则,其素质和水平有待提高。特别是,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定性是法律、法院的事情,法官却在庭审20分21秒-20分36秒间问被告人:“那你这个行为是啥?你自己说你..发布时间: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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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仅从事记账业务的会计人员,不宜按犯罪处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豫检会2015第11号】(以下简称“意见”】六(5)明确:“对于是提供劳务,定期领取固定数额工资(工资不是按照集资数额比例提成且没有明显..发布时间:2017-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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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大贺 摘要:试论损害填补保险与定额给付保险 我国现存的保险契约分类即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分类及其相关规定,使得界于该两种分类之第三分野保险的代位权难于找到存在的正当事由,且存在阻碍保险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的合理怀疑。保险法对保险的分类依据当重在从保险标的之性质中寻求被保险人、保..发布时间:201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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