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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式特种车辆在施工现场作业时造成人员伤亡,可能构成机动车交通事故?
作者:张爱国 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08日
案情简介:杨某某于2014年827日跟随被告林某某到被告固原国威公司承建的固原市西吉县将台乡街道农资市场磷肥仓库钢结构厂房工地干活,原告从事电焊工工种。被告康某,系吊车车主,该吊车在太平洋保险湖南分公司、人保固原支公司投保商业险和交强险。20149710时许,原告在钢结构厂房钢梁解吊车钢丝绳时(正在吊屋顶彩钢屋面板),彩钢屋面板滑落,将正在解绳的原告撞落到地面摔伤,后经治疗,形成九级伤残。原告将雇主林某某、发包公司固原国威公司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至西吉县人民法院,被告固原国威公司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并在庭审时向法庭阐明该案系交通事故,并提出法律依据和相关判例,西吉县人民法院经当庭释明,原告变更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原告的诉讼请求。
                 图片来自网络)
    律师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的重型专项作业车属于特种车辆,该事故发生在工地作业过程中,而非道路上,特种车辆在作业时发生责任事故,是不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
    《中共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佳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本案是在施工现场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损害,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应当属于交通事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来进行赔偿。因为,2012年修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立法设计该项保险的本意是通过法律规定,强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投保,让保险人来承担、分摊社会风险,并以该强制性的责任保险,保障机动车肇事责任事故的受害人能够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以分散投保人承担责任的风险。
    包括重型专项作业车等在内的特种机动车辆,其在道路上行驶的时间显然少于作业时间,若将该特种机动车辆在作业时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排除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外,则该特种机动车辆受害人获得交强险救济的概率将大大降低,投保人投保交强险的目的也将难以实现,该结果显然不符合交强险的立法目的。
    事实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125日对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法院的《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回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条例》第4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据此,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致人损害的,可以参照适用《条例》,特种机动车辆的投保人在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后,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另外,依照规定,机动车通行时发生的事故,通常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状态中发生的事故。但现实生活中,特种车辆的用途主要是用于特殊作业而不是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因而不能将特种车辆的被保险范围限定在公共道路行驶中。现实中,道路以外的地方由于车辆少、行使速度慢等多种原因,一般很少发生事故,所以对于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的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只是在附则中规定比照适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强制保险,其设立的目的,是以该强制性责任保险保障受害人能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不但未明确交强险不适用于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反而是在附则中单列一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基于同一理念,根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第三者险的合同约定,超出交强险赔付限额的部分,也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受害人及投保者的利益。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特种车辆是轮式特种车辆,对于履带式的特种车辆在施工现场作业时造成人员伤亡,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应当按照相关侵权责任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本案中,原告杨某某在被告某某公司施工时,被被告康某某驾驶被保险车辆进行起重作业时被撞受伤,固原市西吉县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是正确的,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5)固民终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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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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