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一个工伤职工的遭遇
作者:肖升东 律师  时间:2015年08月14日
一个工伤职工的遭遇
20154月的一个下午,所里来了一个30多岁面带愁容的女士,说:“律师帮帮我们吧!”安排她坐下以后,问:“可以,您说一下具体情况吧。”
情况是这样:我丈夫2015320号到平度一家机械厂上班,(该厂是一个分厂,总部位于城阳区,主要业务给海尔公司从事零部件加工业务)我丈夫主要从事零部件的搬运工作。上班之初,双方口头约定工资1380元,加班另算。我丈夫问:那公司什么时候给签劳动合同,投保险?公司回答:先干着吧,到时候就通知你办理了。
201542号的中午,我接到电话,说:“你是王X的家属吗?快到XX医院吧!你丈夫受伤了,马上要手术了!”放下电话,我急忙赶到医院,看见丈夫躺在病床上不断地呻吟,脚部血肉模糊,不断地滴着鲜血,而且隐约可以看见白色的骨头!
这时,丈夫的领导史某过来安慰我,跟我说了受伤情况:你丈夫上午在车间搬运机械零部件,由于分量太沉,所以一失手砸到了脚背上,后,我们马上把他送到医院来了。医生说了,伤得不轻,可能要手术,费用你不用担心,一切由单位安排。
201542号晚上7点左右,大夫过来问:谁是王某的家属?过来签个字,马上要进行手术。我说:我是王某的妻子,我签字吧。结过手术通知书,我看了一眼,发现在病人姓名一栏里写着“曹某某”。后,我问大夫:不对,大夫,我丈夫叫王某,是否搞错了?大夫看了看,说:没错,就是这个人。我们是根据门诊上填写的,病历上的名字不是你写的吗?我说:“不是,我来医院前单位给填上的。”“那你以后找单位解决吧。伤得不轻,我们马上要手术了,你赶快签了吧。”为了不延误治疗,无奈,我只有签上了字。
为什么我丈夫工伤住院,却要签别人的名字呢?手术后的第二天,我便找到医院了解情况,后,经一个不愿透露姓名的护士介绍,我才知道了真实情况:由于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给我丈夫投保,发生工伤事故后,厂里一看伤的不轻,估计医疗费话费不少,而按规定如果厂里不给投保,那发生工伤事故,所有的医疗费陪偿费等都有单位负担。所以,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冒用了曹X的医保卡给我丈夫办理了住院手续。如果不更改姓名,如果落下残疾,以后就没法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也拿不到赔偿金。
了解情况之后,我又一次找主治大夫说明了情况,希望能帮忙更改,但大夫说,他没有这个权利,你到医务科问一下吧。后,我到医务科,一位姓王的大夫听完情况后,说,要改可以,但要单位出证明才行。没有办法,我又找到单位领导解决此事,但领导说:又不是不管你,医药费一直给你交着,改不改名字以后再说,证明不能出。
就这样,我不下五六次找医院和单位解决,却被推来推去,实在是没有办法了,律师你帮帮我吧!
 根据王某妻子描述的解情况,此案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     单位在此案中是否违法?应承担什么责任?
二,     受伤职工如何申请工伤?应获得什么赔偿?
三,      医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四,     如何解决单位医院相互推诿的问题?
 一,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单位不予王XX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1,单位未给王XX办理工伤保险并交纳保险金属于违法行为,应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并收取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单位的行为已涉嫌诈保,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公安经侦部门举报。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赔偿项目有: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待遇,确定等级的工伤人员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级工伤职工可享受伤残津贴,确需护理者可享受生活护理费,解除、终止合同者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三,医院的做法是违法的,按相关规定:病人在办理住院治疗时,应出示身份证,医保卡等有效证件,医院应当核实病人身份后,方可办理医保住院手续。而在此案中,医院不仅没有核实,反而在病人亲属反应真实情况后,已让将错就错,无动于衷,其做法于法于情都是不对的。
四,对于单位与医院相互推诿问题的解决,建议向社保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举报,需求帮助,或者通过向政府行政公开电话反映情况以需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