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欢迎您来到山东潍坊孙松海律师网上法律咨询室。www.110.com 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律师随笔

普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是否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作者:孙松海律师  时间:2016年04月13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由此可见,因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与民事赔偿不同,因犯罪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因为人不具备物质的属性,由犯罪行为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都不属于直接损失,而是因为犯罪行为导致的间接损失。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法律条文中采用了列举式和兜底式两种写法,列明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同时也采用了等费用的兜底式条款。但从判例中可以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费用不包含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但不排除以后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予以说明。
值得一提的是,在用列举式说明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支持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同时,最高法又采用特别规定的形式,做出了例外规定,就是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果被告办理了强制机动车三者险,则在强制保险的限额内,对于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还是应当予以赔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写明,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在线咨询

选填项(可以不填)
请填写真实手机号码,可免费得到律师对该问题的电话回访。
特邀孙松海律师

地区:山东-潍坊

电话:18265699351


电话咨询律师请说明来自

110法律咨询网

Email:18265699351@126.com

执业机构: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7201410664967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8296号衡明律师大厦三楼

积分:10596奖章:0点击量:140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