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作者:潘怀宣 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15日
原告:xxx(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19793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
原告泉xxx(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余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7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泉xxx(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泉xxx(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3912.1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4368.2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上述货款的违约金3680.55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开办xxx”网上商城,客户可与原告签订《会员协议》,成为商城会员,享有分期付款购物资格。
201695日,原、被告签订《会员协议》,被告成为原告的会员,享有在原告网上商城购买商品分期付款的资格。
此后,被告多次在网上商城以分期付款形式下单购买商品,具体包括:201698购买iphone6splus手机一部,价值5188元,已支付2594元,剩余2594元分期支付;2016918日购买thinkpadnews2电脑一台,价值5488元,已支付2744元,剩余2744元分期支付;同日,购买海尔洗衣机一台,价值1099元,已支付329.70元,剩余769.30元分期支付;同日,购买海信电视一台,价值5769元,已支付1731元,剩余4038元分期支付;2016925日购买日本儿童粘土,价值34.20元,已支付17.10元,剩余17.10元分期支付;2016103日购买三星galaxys7手机一部,价值3878元,已支付1939元,剩余1939元分期支付;同日,购买海信冰箱一台,价值1099元,已支付549.50元,剩余549.50元分期支付;同日,购买海信电视一台,价值8516元,已支付4258元,剩余4258元分期支付;2016105日购买海信电视一台,价值5018元,已支付2509元,剩余2509元分期支付;同日,购买红米note3手机一台,价值898元,已支付449元,剩余449元分期支付;20161015日购买iphone6splus手机一部,价值5988元,已支付2994元,剩余2994元分期支付;20161020日购买iphone6splus手机一部,价值5688元,已支付2844元,剩余2844元分期支付;20161021日购买iphone6splus手机一部,价值5688元,已支付2844元,剩余2844元分期支付;同日,购买applemacbook电脑一台,价值11288元,已支付5644元,剩余5644元分期支付;20161024iphone7plus手机一部,价值7388元,已支付3694元,剩余3694元分期支付;20161026日购买applemacbook电脑一台,价值11588元,已支付5794元,剩余5794元分期支付;20161028日购买奶粉一罐,价值99元,已支付49.50元,剩余49.50元分期支付;同日,购买iphone7手机一部,价值5688元,已支付2844元,剩余2844元分期支付;2016111日购买NANACO果冻,价值33.96元,已支付16.98元,剩余16.98元分期支付;2016112日购买appleimac电脑一台,价值13488元,已支付6744元,剩余6744元分期支付;2016115日购买iphone7plus手机一部,价值8588元,已支付4294元,剩余4294元分期支付;2016117日购买appleimac电脑一台,价值14988元,已支付7494元,剩余7494元分期支付。
然而,被告在收到商品后,仅付款1211.28元,此后再未付款。
上述商品,原告通过合作商户以快递方式寄送给被告。
然而,被告在收到商品后,未按约付款。
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原告有权按照《会员协议》的约定对被告未清偿货款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进行追讨。
因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余xx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就本案认定事实如下:201695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会员协议》,载明:“……第二条会员卡基本规则……2、会员卡设置挂账消费额度,乙方领取会员卡后可在甲方所辖门店、网店等特定场所内进行挂账消费,即在甲方限定的额度内先消费后付款。
3、甲方根据挂账消费额度的不同设置以下会员卡类别:A、金卡,可挂账消费额度为人民币200000……4、会员挂账消费以月为结算单位,甲方负责于每月10日将会员上月消费结算账单通过电子邮件/快递邮寄的方式发至乙方有效通讯地址,乙方应当在账单所载的还款日之前按账单所载数额还款。
5、甲方根据会员的挂账消费金额收取一定的利息和(或)超期还款违约金,具体标准为:1)自挂账消费发生之日起至账单还款日期间,每月按消费金额1%(月息一分)的标准计息:2)自账单还款日起至账单实际还清之日,每月按未还金额3%的标准计算超期还款违约金……第三条会员卡的管理与使用……4、乙方因使用会员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甲方记入乙方会员卡账户,乙方应承担由于使用卡片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消费额度内的本金、利息、超期还款违约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
5、甲方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期向乙方提供账单,账单金额包括乙方上月挂账消费金额、利息和(或)超期还款违约金。
但若自上次账单结算后,没有任何未偿还款项或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的,可不向乙方提供账单……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在不事先通知或催告乙方的情况下,降低乙方消费额度、冻结会员卡挂账消费功能或收回会员卡,同时对乙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乙方应立即偿还所有欠额,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3)自乙方使用会员卡消费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开始,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的……第九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发生的争议,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签订该协议后,被告以先支付部分首付款,余款分期支付的方式,多次在原告网络商城下单购买商品,但未按约足额支付货款。
原告在向被告催讨未果后,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为此支付律师费1000元。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原、被告签订的《会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被告以分期付款方式多次购买商品,理应按《会员协议》的约定按期支付货款及利息;逾期付款,理应按约支付违约金。
原告主张的货款金额有相应订单、付款信息为证,其主张的利息、违约金符合《会员协议》的约定,金额亦未超过合理的限度,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会员协议》的约定,被告超期还款的,应当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因本案而产生的律师费。
被告余xx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百零七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百一十四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一百一十四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百三十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百四十四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泉xxx(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912.10元;
二、被告余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泉xxx(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4368.20元;
三、被告余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泉xxx(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680.55元;
四、被告余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泉xxx(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偿付律师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百五十三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余xx负担。
案件受理费1624元,由被告余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xx
人民陪审员周xx
人民陪审员浦xx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胡xx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