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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继承中国内地房产案例
作者:吴君瑜 律师  时间:2016年04月12日
华侨继承中国内地房产案例
 
关键要点:
被继承者房产证原件丢失,国土局系统里又无房产产权登记信息,如何确认被继承人所有权人身份?及如何确认唯一继承人身份?房产如何办理继承手续?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李某,女,为有菲律宾居住权的中国籍公民, 1983年在深圳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房子购买后一直交由亲戚居住,未使用或居住过该房。被继承人李某于2013年在菲律宾因病去世,享年86岁,未留遗嘱。
王某为被继承人李某唯一的儿子,王某的父亲在王某出生前已去世,被继承人李某丧偶后未再婚。王某为居住在菲律宾的中国籍公民,无中国国内身份证和户口本,继承人王某因无房地产证原件和继承人身份确认问题办理继承公证遇到障碍。
     本案如何确认李某的所有权人身份?及如何确认王某的唯一继承人身份?最后决定采取诉讼的方式确认李某为房屋产权人及王某的唯一继承人身份,以便于房产过户。
法律分析:
《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某和继承人王某均是有菲律宾永久居住权的中国公民,居住在菲律宾,而遗产房产是在中国深圳市,所以本案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即中国的法律办理继承手续。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被继承人李某去世时已丧偶,父母已不在世,王某为独生子,也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王某有权继承其母亲的遗产。因房产证原件丢失,开发商处备案的所有权备案表又有瑕疵,首先是要证明被继承人李某为房产的所有权人,再接着证明王某的继承身份。
菲律宾属英美法系国家,菲律宾无相关政府部门可出具类似户籍证明之类的文件以证明王某是李某的唯一继承人,而当事人在菲律宾法院郑重宣誓的声明是获得认可的,所以通过王某在菲律宾法院发表声明并经公证的形式,证明唯一继承人身份。
办理经过及处理结果:
房产继承手续一般是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本案因材料缺乏,办不了继承公证,所以决定诉讼确认。但后面因小区存在房号变更的历史遗留问题,该小区房产证上登记的地址仍是原买卖合同上的旧地址旧栋数和房号,但现场的栋数、房号为变更过的与房地产登记中心登记的地址不同,原告主张的房子权益是现场的7栋5C,登记的话应该是5栋5C与被告的不是同一套房,最后法院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中法院虽然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但在裁定书中,法院认定了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母子关系,以及55C房产产权人为被继承人的相关事实。
技巧总结:
     本案诉讼目的不是为了胜诉,不是追求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的结果。而是希望法院在审理原告相应诉求时,通过庭审调查取证,在法律文书上最后能认定被继承人李某为涉诉房产的所有权人,及李某与王某的母子关系,确认王某为继承人,这样对后期的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才有利。
本案被继承人及其配偶在菲律宾去世,死亡证明以及王某本人在菲律宾法院所作的唯一继承人声明等材料均为在菲律宾产生的证据材料,且为英文。对域外形成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所以在菲律宾产生的证据本案都交由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作了认证。所有英文版的证据,都拿到深圳公证处进行中文翻译,才作为证据使用提交到法院。再加上第三人及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最后法院是查清了相关事实。
法院最后虽然驳回了原告起诉,但原告的目的基本已达到,为后期办理继承公证和房地产证奠定了很好的基础,最后律师代理委托人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