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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名为房产买卖实为赠与案例分析
作者:吴君瑜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19日
名为房产买卖实为赠与案例分析
   实践中,很多父母想把名下的房产赠与给子女,很多人认为以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形式过户更节约成本最后都会采取这种形式过户,那么采取买卖合同形式过户是不是真的一点法律风险都没有呢?当亲属关系破裂时,会有一定的风险。
   案情简介:
   2014年王某与其儿子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将王某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70%房产份额过户到儿子名下,转让价人民币116.052万元。合同中约定买方应支付定金10万元,应于签订合同当日一次性支付余款,同时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买方”未实际支付任何款,在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就向房地产登记中心递交了办理过户手续的申请。2015年底双方将房产以500万元出售给第三方,售房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扣除各项售房款后所得款项各得百分之五十,售房后王某实际拿到手184万,扣除各项费用后还可拿64万元。王某向其子索要64万元,其子因钱已拿去投资及其它考虑不同意一次性支付,双方为此产生纠纷。王某先依《协议书》合同纠纷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索要64万元,然后又依《房产买卖合同》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向南山区人民法院诉索要转让70%房产给其子的售房款及双倍返还定金、利息共约160万元。
  律师办案过程:
本律师作为被告王某儿子的代理人参加两案诉讼。
王某虽然与其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实际是赠与的法律关系。律师从赠与的角度答辩和准备证据材料,比如父子关系、房屋的转让价远低于市场价、未实际付款便过户及未办资金监管等不合交易常规的情况,转让价也是政府核定的评估价,正常的交易价格不会还有零头,并申请当时建议以买卖形式过户的证人出庭作证。还提交了原告在另案中提交的《协议书》,据以证明假使赠与不成立,双方签订协议书时也对房屋相关价款的处理达成了一致意见,如果赠与不成立,法院应中止审理待合同纠纷一案结束后再继续审理。因法院排期原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先开庭审理,本律师也在庭前电话和提交了证据告知了两个法院法官还有另一案存在。
因为双方是父子关系,所以法官和律师都努力促成调解。调解时合议庭表示是相信双方是赠与关系,但又认为被告证明赠与的证据要是更充分一点会更好。法官组织调解也是两个案子一起调,以另一案的64万多元为基准调解。经过各方的多次沟通努力,两个案子最后以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65万元,原告向法院撤回福田法院一案的起诉,双方因该房产产生的一切纠纷了结,调解结案。
律师办案心得:
如果本案没有调解成功,对于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律师认为赠与是可以成立的,退一步讲,即使赠与不成立,那依协议书约定,双方最后对房款达成了一致意见售房后各得一半,律师分析认为,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请求应全部驳回,判决的话两案最后的结果就是支付售房后原告还未拿的64万多。
对于亲属间赠与房产,是以赠与方式过户还是以买卖形式过户更节约成本,没有绝对合适的方式,国家对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一些规定是经常变动的,目前来说受赠的房产再出售,是否征个人所得税,跟是否是唯一住房及是否满5年有关,所以根据每个人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
本案被告是还有双方售房后签订的《协议书》作为最后一道屏障,单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就过户,当亲属关系出现矛盾时,受赠方是有法律风险的,所以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形式过户的,最好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再书面签字确认实际为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受赠方不好证明是赠与关系。
法律并不能解决亲情关系,但作为律师我们也尽量协助当事人化解矛盾、减少矛盾,原来当事人还想提出反诉等其它措施,但律师也经常提醒当事人双方是父子关系,最后案子是调解了,但亲情关系的修复还是得靠当事人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