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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结婚登记两次
作者:吴君瑜 律师  时间:2011年06月23日
结婚登记两次
   案情简介:张先生80年代与妻子在男方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80年代末,凭结婚证当地有政策优惠,张先生又与妻子在女方户口所在地进行结婚登记,几年后,张先生与妻子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要求撤销婚姻登记,民政部门称只能办理离婚手续,不能撤销,于是张先生与妻子在女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张先生与妻子私自销毁了两份离婚证。事隔多年,张先生妻子因年纪稍大,无经济收入,一直担心双方婚姻关系已解除,如果已解除希望能补办结婚证。张先生与妻子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
      律师分析:本案双方当事人都是与原配偶再进行结婚登记,显然不涉及什么重婚。一对男女只能进行一次结婚登记,不得重复登记,那么第二次的结婚登记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还是可撤销的?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系同一对男女,对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受影响,但夫妻关系的确立时间,应以第一次结婚登记的为准,一对夫妻不可能各有两个结婚证,第二次的结婚登记行为应撤销,当事人应该向第二次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该婚姻登记,请求撤销的是原重复登记的行政行为,而不是婚姻关系。从便民和有利于理清婚姻关系的角度讲,婚姻登记机关核实事实后应作出予以撤销原行政行为并收回原结婚证的决定,而不是要求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否则,就出现本案的情况,张先生与妻子在第二次结婚登记处已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证虽已销毁但在民政部门的档案中是离异状态,同时张先生与妻子又持有第一次的结婚证,一边是离异状态,一边是已婚状态,容易让一些有不法心机的人利用离异的身份进行一些情感诈骗活动,究其原因,乃我国民政婚姻登记系统管理滞后、婚姻登记信息民政部门未全国联网导致出现这种状况。
    律师认为,张先生与妻子的夫妻关系是自始有效的,但第二次进行的结婚登记是应撤销的,在第二次结婚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的行为视为纠正重复登记的错误,婚姻关系并不解除,张先生与妻子仍为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