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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新刑法实施后之前的案子怎样解决
作者:房树志 律师  时间:2015年07月03日
我国刑法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于所有正在审理的案件,但已经生效的判决,则不适用,原判决仍然有效。
  一、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
  刑法的该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1979年旧刑法和1997年现行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且主要是针对新刑法溯及力的问题。即新刑法对公布之前的行为是否认为是犯罪问题,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
  二、“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举例说明:
  首先,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
  其次考虑,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从轻)。
  再次,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
  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是新法,既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除了刑法适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三、刑法的规定
       《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依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新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己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根据新《刑法》第12条第2 款的规定,在新刑法施行以前,构成犯罪并正在服刑的人,仍然是有效的,同样也不应将其提前释放。因为根据我国刑法,新法的溯及力不能适用于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指向的行为,当然更不适用于己经服刑完毕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