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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被刑拘,房律师让公安放人
作者:房树志 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12日

寻衅滋事被刑拘,房律师让公安放人

关于立即释放文某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鹤山市公安局及办案警官
      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文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见了文某以及了解了相关的本案事实,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供贵局和办案警官参考和采纳。
    一、本案犯罪嫌疑人文某系被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伤害的事实非常清楚,文某系被害人无疑故贵局对被害人文某以涉嫌“寻衅滋事”刑事拘留羁押在山市看守所应当慎重
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文某时,他对其知道的涉案事件经过告知了本辩护人,本辩护人认为:文某不是“寻衅滋事”之人,该案事实在文某与黄某泽、刘某彪于5月2凌晨在一酒吧饮酒后分手,黄某泽、刘某彪二人去涉案小店吃夜宵,文某自己回家了;回家后文某见黄某泽的手机在其身上,便让其母亲第二天一早送给他(因文某母亲与黄某泽母亲在同一工厂上班);但不久刘某彪打电话来要文某马上送手机给黄某泽,文某说“已经叫我妈明天给他送去了”,但刘某彪说黄某泽现在马上要手机,要其一定现在送去,文某虽不愿意但还是给他送了,到了他们吃夜宵的小店文某将手机送给黄某泽,还抱怨他这么着急(“都已经叫我妈明天给他送了”);这时小店老板走过来对文某说,你朋友(黄某泽)喝醉了,刚才在临桌拍桌子责怪别人说话大声,你把他送回去吧。文某说好,于是将黄某泽带出小店,当时文某觉得既然朋友(黄某泽)责怪别人不对,于是文某回头替黄某泽向临桌那四个人道歉说“对不起!对不起!”;这时黄某泽(怪文某)说“道什么歉!要打架就打呀。”于是那四个人又与黄某泽争吵起来了;这时,那四个人中不知是谁拿酒瓶扔过来砸到刘某彪身上,文某捡起酒瓶扔到文某他们三人前面的空地上(这个扔酒瓶的行为应当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更不能成为临桌那四人对文某殴打的合法理由)。不料,临桌那四人中有个微胖的人冲过来用右手使劲箍着文某的脖子(这是危险可能致命的伤害行为!),致使文某喘不过气来,呼吸困难,文某本能地拼命挣脱,用左手和脚抵开对方,对方倒在地上;这时临桌那四人中又有两人冲过来死死抓住文某并不断殴打文某,文某怎么使劲都挣不脱身,不久,临桌那四人不知是谁在小店里拿了刀将文某多处砍伤致肌肉裂开见骨和开放性骨折;文某被砍伤后,那两人仍死死抓着文某殴打,文某因害怕被砍死打死,当时拼命挣扎,终于挣脱,于是拼命逃跑,一路在流血,那几个打文某的人还不断追赶,文某边跑边求他们说“你们不要打我了”,他们还在紧追不放,文某只有不顾伤势(流血)加快速度逃离,终于跑到朋友家。文某因失血过多晕过去了。后知是朋友报了警并打120救护车。文某被送医院急救。由以上事实可见:文某在整个事件中既未骂人(还替黄某泽向对方四人道歉),更未打人。文某是被害人事实非常清楚,文龙没有“寻衅滋事”。现在文某被故意伤害虽然医疗了一段时出院,虽医生建议文某只是“病情好转”仍需住院治疗,文某当时无钱医治也只有提前出院,现在其家属又筹了一些钱准备让文某继续治疗。请贵局调查清楚事实真像,维护文某的合法权益,同时让文某能得到及时治疗!
二、对于本案的法律分析意见:
    本案虽然有黄某泽因酒醉对临桌四人说话大声有责怪的行为,但这构不成“寻衅滋事”罪,临桌四人在小店说话大声确实是不文明的行为;虽然在文某替朋友向临桌四人道歉时黄某泽怪文某不该道歉而说酒话“道什么歉,打架就打呀”有不对的地方,但黄某泽一是酒醉冲动,二是觉得临桌四人在公共场合大声说话不文明不应道歉,黄某泽的这一行为也不应认为是“寻衅滋事”。临桌四人以此与黄某泽争吵并随后随意殴打文某及黄某泽和刘某彪,导致文某轻伤及黄某泽轻微伤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的规定,以他们四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临桌四人在本案中至少三人直接参与进行了对文某、黄某泽和刘某彪的随意殴打行为,他们符合共同犯罪的规定,对他们均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是合法的。而文某、黄某泽和刘某彪并没有“寻衅滋事”罪规定的事实,更无刑法和相关法律依据。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文龙是被害人,应立即无罪释放,让其得到及时治疗,请予批准!
此致
鹤山市公安局
辩护人:房树志
(附:房律师将此法律意见书交给公安机关第三天就将委托人文某无罪释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