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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延长假期吗?

作者:李萃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3日

鉴于疫情形势,为了更好地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让员工有更长的时间在家休息,减少感染的可能性,用人单位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基础之上再延长假期。
在国务院放假通知基础之上的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延长假期,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以年休假方式安排的,则该延长期间为年休假,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正常的劳动报酬。如果按照年休假方式延长假期的,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相关员工,并确保员工收到通知。
(2)以补休方式安排的,则该延长假期即为原有加班的补休,单位也应当向员工支付正常的劳动报酬。
(3)以轮休调休方式安排的,则该延长假期应当纳入综合计算工时之周期,进行工作时间的计算。单位可先行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劳动报酬,然后纳入2020年度的综合计算工时进行工作时间数的结算。
(4)以待岗方式安排的,应当与员工协商确定待岗期和工资待遇,并以协议的方式确定。
(5)以停工、停产、歇业方式安排的,则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双方约定支付工资;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支付生活费。
但是,如员工在单位放假之前已经申请并获得批准有假期,应当作如下调整:
(1)员工之前已经申请事假的,则该事假应当撤销,纳入单位正常放假(包括国务院延长的假期在内)处理。
(2)员工之前已经申请病假的,若该病假超出单位放假安排的,则单位可继续执行病假待遇,若该病假假期在单位放假期内的,建议按照单位放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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