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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利用法律冲突,挽回巨额损失
作者:王德军 律师  时间:2012年07月03日

二〇〇七年九月下旬,我前往无极县某金融机构,进行不良贷款审查。在审查贷款合同过程中,我发现有相当一部分担保借款超过了诉讼时效,这意味着其可能丧失了胜诉权,损失已经无法挽回。
联想到当年十月一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将发生重大变化,超过诉讼时效的的抵押借款,其抵押权也将随着《物权法》的实施而丧失,于是我向该单位提出建议,向其下辖的各分支机构下发通知,要求把各单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抵押借款合同,务必于九月二十三日前报到办公室统一由我审查。在对合同逐个审查时,最终发现符合我们期待的抵押借款合同六笔,涉及贷款本息280多万元,其中金额最大的为贾某借款本金100元,利息37万余元。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即在二〇〇七年十月一日,《物权法》实施后,超过诉讼时效的抵押借款,其抵押权虽然存在,但将丧失胜诉权。通俗的说就是,打官司人民法院也不会判决贷款单位胜诉,行使抵押权。
《物权法》的实施,不仅是法律界的一件大事,而且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在大家争相打《物权法》第一案的时刻,我们反其道而行之,在《物权法》实施的前夜,抓住新旧法律之间相互矛盾和冲突,打了一场漂亮的“法律”官司。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贷款单位丧失对主债务人的胜诉权。虽然《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现实生活中,能够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已经让人肃然,不能按时结息和不能归还本金的比比皆是,指望借款人在无任何强制力的情况下归还借款更是一种奢望。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贷款到期后,虽然经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或者从最后催收之日起经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之后,就不能强制主债务人归还贷款,但仍可经过人民法院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权,从而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
由于《担保法解释》和《物权法》在抵押权行使期间上的冲突,并且《物权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律具体适用中做出的司法解释。因此,在《物权法》实施后,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应当适用《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以上是我在起诉前,对超过诉讼时效的抵押借款回收问题的法律适用分析。解决这类问题的办法是必须在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前起诉,以求《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适用,使金融机构的贷款能够顺利收回。
以贾某的贷款为例,其二〇〇四年四月贷款100万元,以借款人在正无路旁价值200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借款期限一年,二〇〇五年到期后,金融机构没有进行催收,至二〇〇七年九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许多人认为这样的债权已经无起诉价值,我坚持自己的法律观点,说服金融机构领导,最终在《物权法》实施的前夜,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将六起超过诉讼时效未过两年的抵押借款成功立案。
审理之初,法官一直倾向适用《物权法》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认为《物权法》已经实施,不应再适用《担保法解释》,对我们十分不利,但随着法庭辩论的进行,我们除坚持上述法律分析的观点,强调我们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起诉时,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原告已经依据起诉时有效的《担保法解释》主张了抵押权,法律行为的依据只能是行为时的有效法律,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能因一部新发的实施,而使过去的行为统统归于无效。简而言之,本案原告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起诉时现有的抵押权不应因为经过一个晚上的时间,到十月一日,因一部新法的实施而归于消灭。最终,主审法官被律师精确的诠释、独到的见解、精辟的论证所打动,并最终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以被告贾某的抵押物拍卖款项优先偿还金融机构1372337.5元,判决理由部分更是对代理词进行大段摘抄,看到这个结果本人感到十分欣慰,数日的努力总算没有白费,我的观点得到验证。我们所起诉的六起案件,两件胜诉,四件调解履行,仅此一项就为金融机构挽回损失283万余元。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开庭前原告要求收回本金即可,被告拒不接受调解,开庭后被告找原告王召华主任调解,由于开庭时在场,听过我们的说理,王主任象吃了定心丸,认定了我们的道理是正确的,调解不做任何让步。
然而,据我们了解,这6起案件仅仅是各金融机构中这类案件的冰山一角,大部分分支机构并没有意识到我们发的文件的重要性,没有将这类案件往上报,延误了最后起死回生的机会。
利用掌握的法律知识,成功挖掘案源,保护关系单位的合法权利,这算是成功的一个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