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专业正规 找律师如同找医生 “首届十佳律师事务所”★★ ★★多年经验 维护法律公平正义★★ ★★古道热肠 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优秀青年律师”★★

法学论文

放手抚养权,同样是你爱孩子的方式

作者:仁和万国律所成敦毅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8日
刘女士与张先生原是夫妻关系,婚内于2004年8月生育女儿晓玥。2005年5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就女儿抚养问题约定:“女儿张晓玥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承担女儿生活、教育等任何费用;女方可于每周日探望女儿一次(不可带走)……”2009年前后,双方陆续再婚并生育子女。离婚后,双方因探望晓玥问题多次发生纠纷,虽经所在居委会、派出所多次调解,仍未能顺利执行探望事宜。从2010年起,刘女士就没再去看望过晓玥。
  2017年7月起,晓玥随父亲和继母转学至外地就读初中,学习成绩在年级名列前茅。
  2019年7月,想到晓玥升入初三面临中考,刘女士提出想见见女儿,给她加油打气,遭到张先生拒绝后,刘女士提起探望权纠纷,法院判决准许其每月到女儿居住城市探望一次。判决生效后,刘女士奔赴晓玥居住地行使探望权,期间分别与女儿所在学校工作人员、张先生亲属等发生纠纷致探望未果。刘女士随即再次提起诉讼,争夺女儿抚养权。
  在该起变更抚养关系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张先生提出,不是自己及家人阻止刘女士探望女儿,而是因为在原告之前探望时给晓玥留下心理阴影,她本人不愿意见刘女士。晓玥本人也专门通过录制视频、邮寄信件等方式告诉法官,自己从小受到父亲和继母很好的关心和照顾,家庭关系非常和谐,对现在所处的学习、生活环境都很适应,不同意变更由母亲抚养,也不希望刘女士因为抚养、探望等事项再与自己的亲友、师长争闹不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认为,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刘女士与张先生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婚生女晓玥一直跟随父亲生活,现已有14年之久,已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晓玥现就读初三,处于学业的关键时期,如果突然改变学习生活环境,可能会使其情绪、状态产生较大波动,给其带来不利影响。刘女士称张先生抚养女儿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无相关证据证实且得到晓玥本人否认,法庭不予采信。
  近日,连云区法院依法驳回了刘女士要求变更女儿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并在庭后就积极促使双方就探望事项进一步协商,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让关爱成为幸福而不是负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一般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作为孩子的父母,在离婚时或者离婚后,因为孩子抚养权发生争执时,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权衡子女随自己还是随对方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努力减少家庭破裂对孩子的影响,让孩子完整地享受父爱和母爱,而不应将子女作为私有财产,甚至作为报复对方的工具,让孩子夹在两人或两个家庭之间无所适从。
  最后,摘录这起案件裁判文书中的一段话作为结语,希望离异家庭可以更冷静、更妥善处理争议:“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父母对子女的爱是最无私的。本案原、被告疼爱女儿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应当更多地站在未成年人的角度考虑和处理抚养及探望问题,让女儿感受到能得到更多人的关爱是一种幸福,而不是负担。

在线咨询

选填项(可以不填)
请填写真实手机号码,可免费得到律师对该问题的电话回访。
特邀仁和万国律所成敦毅律师

地区:陕西-西安

电话:18792650986


电话咨询律师请说明来自

110法律咨询网

Email:1513268609@qq.com QQ:1513268609

执业机构: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1610793631

地址:18792650986雁塔区翠华南路佳和中心。(27路公交车终点站:南窑村新家园,或乘地铁2号线至会展中心站C出口,换乘161路/192路/270路至曲江国际会议中心下车即到)

积分:173057奖章:0点击量:409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