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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为什么这么难?(系列一)
作者:胡学飞 律师  时间:2015年07月17日
近日,民政部发布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这份公报显示,2013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50万对,比上年增长了12.8%,这是从2004年以来,我国离婚率连续10年递增
     中国有句古话: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在我们身边有这样一群人,被离婚问题所困扰,当局者仍然迷惑其中。那么在离婚过程中到底哪些问题困扰着双方呢?
首先是感情的破裂。提出离婚的一方必然是经过慎重考虑才提出离婚请求,克服了心里上的种种约束和痛苦,其原因虽有百千万种,总结为一点,就是夫妻感情已然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
夫妻感情破裂对诉讼离婚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若是无法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慎重考虑判决不予离婚的可能性极大。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判断感情破裂的因素有如下几种: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
法定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因宣告失踪而主张离婚及其他,其他包括: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这些是由均可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当然,随着社会情况的不断变化发展,新的感情破裂理由也不断出现,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需要灵活应对。
当然,有人会问,如果不存在这些情形,就无法离婚了吗?当然不是,当下社会,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感情破裂是衡量是否判决离婚的标尺,若是不存在这些情形,仍旧可以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在法律程序上不存在障碍。
在确认法定情形存在的前提下,如何举证证明该事实呢?这一问题不仅困扰着离婚委托人,也时刻困扰着法官们。从法官的角度,他们不愿意见到一对夫妻劳燕分飞,所以会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这份易碎的感情,当然,出现法定情形,离婚后社会利益已经大于维持婚姻关系的社会利益时,判决准予离婚是必然的。实践中具体如何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我将在下一篇做详细的陈述。